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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怎样认识性贿赂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02日
驻马店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性贿赂行为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贿人自己为了本人或者他人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另一种是雇用性职业者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并以此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交易。在现行贿赂犯罪的刑法规范框架内,第一种情况属于权色交易,基于刑法贿赂犯罪对象局限于‘财物’的现实,无法通过刑法解释将之纳入贿赂犯罪圈。但第二种情况属于受托人通过职务便利换取性服务,而性服务是请托人通过支付财物换取的,本质上是权钱交易,显然符合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权钱交易关系的性贿赂在规范上已经处于入罪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