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王妻1994年1月6日生有一子,2002年4月经法院判决王先生与前妻离婚,孩子判归前妻抚养。后来,王先生发现前妻将孩子的姓名改变,已非自己的姓氏。 王先生认为孩子的姓名是双方在离婚前共同约定的,前妻未与自己协商就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请求法院判决把孩子的姓名恢复到原来的名字。 王先生的前妻则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变更姓名是孩子自己的权利,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权利,孩子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名字。变更孩子的姓名不会损害父母任何一方的利益。而且孩子使用这个姓名已经一年多了,孩子的学籍、档案、老师和同学都已经熟悉现在的名字,如果变更对孩子不利。 法院认为,姓名权是每一位公民的身份权。公民有使用、变更自己姓名以及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受侵犯的权利。王先生的孩子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且王先生未提供自己的孩子不同意将其姓名变更的相关证据。王先生认为被告未经自己的同意变更孩子的姓名侵犯了其监护权,理由不足,故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