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老两口闹离婚房子咋分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16日
10年前,老李的儿女出资为他买了一处房子,登记在老李名下。现在老李身患重病,为免身后事出现纠纷,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开庭时,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认为房子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庭后法官将双方的儿女留下来进行调解,被告方也认可购买这房屋时均是原告的儿女出资的,他们同意不按照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而原告的儿女也愿意给付对方一定的补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结案。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虽然婚姻法对于此案的这种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本案老李和被告分居期间,其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老李一人名下,应视为对老李一人的赠与,应认定为老李的个人财产。当然法不外乎人情,双方基于多年情感达成的调解意见法律是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