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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碾飞砖头砸人,多方都有责任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15日
2011年8月3日,王波应刘洪的要求,开着一辆车身较长的大货车到大足区石马镇某钢锹厂帮着装运货物。为上货方便,王波在朱宁指挥下倒车。操作中,年过七旬的吴光来到现场,并称倒车会损坏他家附近的竹木,要求停止倒车。因双方意见不统一,王波、朱宁以及刘洪同吴光争执起来。后来,在大家的劝说中,吴光停止了争执,但没离开现场。王波在倒车过程中,货车左侧轮胎突然碾起一块砖头,砸中吴光头部。受伤的吴光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此次事故为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司机王波以及受害者吴光均不负责任。
  但由于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8月,吴光的家人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司机、保险公司、挂靠公司等起诉到大足区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安葬费,以及家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而肇事司机王波则表示,自己是被雇佣的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意外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挂靠公司表示,车辆尚在保险期,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未能到庭,没有当庭作出答辩。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8.5万余元;车主赔偿保险支付后不足部分损失,共计1.7万余元;同时,挂靠公司承担车主赔偿部分的连带赔偿责任。
  据法官介绍,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称“事故责任”,意外事故亦不能等同于民法范畴上的意外事件。在民事赔偿程序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一种证据,而非唯一标准。
  根据法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精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辆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与一般商业险不一样,在该责任险下,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王波属车主雇佣的驾驶员,他在雇佣活动中造成吴光死亡的侵权责任,应当由接受劳务(车主刘洪)一方承担。另外,由于该车有挂靠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挂靠公司应对侵权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