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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坚称酒后能干活 一脚踏空摔伤残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12日
雇员劳务受伤雇主应赔偿
  法官在庭后表示,本案中,体现的是雇佣关系下的法律问题。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在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陈师傅既非雇佣方,又非接受劳务者,仅仅帮雇主邀约了其他工匠,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李师傅作为提供劳务方,由于自己的重大过错导致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提醒,不论以何种身份在参加劳动生产活动中,一定要将人身安全置于首位,不应在酒后、疲劳等状态下参与生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