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要注意那三点?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31日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时,如需有效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应注意三大问题:
一是在商品房预订协议中应约定支付“定金”而不要约定支付“订金”,二者之不同,鉴于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预订协议(有的称之为“认购书”)中的“订金”仅有对购房者的单方面处理办法,而缺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制约。因此,购房者在签订预订协议时,应将“订金”改为“定金”,以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时能按照“定金罚则”处理。
二是在商品房预订协议签订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阅看其中是否有不公平条款或与自己购房意图不符的条款,如无异议,应要求提供或复印作为预订协议附件,以免将来正式签约时就预售合同文本内容产生不必要的纷争,也有助于防止发展商以预售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一致为由将已升值房屋另售他人。
三是在商品房预订协议中应约定发展商将房屋擅自另售他人的赔偿条款,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如在预订协议中仅有定金担保条款,则买卖双方均有权在承担双倍返还定金或定金被没收责任后将房屋另售他人或不予购买。因此,购房者如确有购买意向,应在协议中约定,如发展商擅自另售他人,则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将另售他人的增值部分作为赔偿,如此才能确保预订协议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