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承揽合同定作物质量的验收规则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02日
在诉讼中,被告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就有关定作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经向原告(承揽人)提出异议这一事实,实际上是被告在履行定作人的验收义务不当,有两种可能的情况:一是被告在接受定作物后没有及时进行检验,没有及时发现定作物的质量问题;二是被告进行了检验,也发现了定作物的质量问题,但未及时向承揽人得出质量异议;三是被告进行了检验、也及时向承揽人得出了质量异议,但没有采取可以证明的书面形式。故法院认定被告(定作人)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已交付的定作物视为验收通过,原告(承揽人)不再对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据此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