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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理解
作者:王振兴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09日
《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那么,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呢?如何理解?以下是小编收集到的有关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根据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部长令[1999]8号)规定(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