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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官是怎么量刑的
作者:韩江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7日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除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量刑就是人民法院在已经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将上述刑罚中的部分适用于被告人的审判活动。
量刑适当与否是衡量刑事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它直接影响刑罚积极功能的发挥与刑法目的的有效实现,关系到国民对刑事审判的尊重信赖或贬抑轻蔑。【1】而规范的量刑是确保量刑适当的重要保障,因此,自2010年10月以来,全国的中级、基层法院开始进行量刑规范化的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三个相关司法文件:2013年12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已失效),2017年3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从这几个文件中可以了解到,法官是怎样量刑的。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宽严相济原则;
4.量刑均衡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量刑均衡体现的是不同犯罪人之间刑罚适用的同质性,但刑罚的运用不能以量刑均衡抹杀个案的特殊性,不能抹杀对特定犯罪人量刑的个别化。量刑公正除了要量刑均衡外,还应注意个案的公正。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量刑步骤分为三步:第一步是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是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是确定宣告刑。《量刑指导意见》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用量刑情节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14种常用的量刑情节,并明确了这些量刑情节量刑幅度的范围。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未遂犯、从犯、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立功、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累犯、前科、犯罪对象为弱势人员、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
各省高院发布的量刑实施细则,在常用量刑情节上会有些许的变化,具体可详见各省的实施细则。
综上所述,虽然各省均出台了适应本地特点的量刑实施细则,因此,在具体犯罪的量刑上会有细微差别,但基本原则和方法是一致的。法官就是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按照“三步式”的量刑步骤确定一个具体犯罪适用何种刑罚的。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第5版,第5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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