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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亲属被“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家属应该了解的常识
作者:韩江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9日

在现实案件中,尤其在贿赂案件的侦办中,侦查机关为了能够长时间控制犯罪嫌疑人,迅速突破、获得口供,经常采用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以下简称“指定监视居住”)。
一、为什么职侦部门“青睐”指定监视居住措施
        律师团队认为:第一,指定监视居住期间侦查人员可以直接控制犯罪嫌疑人,不受时间限制地对嫌疑人进行讯问,进而才有可能进行长时间的疲劳审讯;而送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提讯犯罪嫌疑人需要严格遵守看守所的作息制度,疲劳讯问几乎不可能。 
        第二,指定监视居住期间侦查人员可以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也就便于实施直接造成犯罪嫌疑人肉体疼痛的暴力刑讯手段,不过随着侦查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致使犯罪嫌疑人肉体剧烈疼痛的高强度暴力手段已经很少被采用,但是诸如铐紧手铐、让犯罪嫌疑人长时间坐立,造成其手臂、腿、腰椎、颈椎等肉体疼痛或精神上痛苦的行为还普遍存在。
二、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应当以传唤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六章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其中刑事拘留和逮捕是直接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相应的,《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七条分别规定了针对被羁押和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方式;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即对被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属于“提讯”,侦查人员前往看守所提讯的应当出示提讯证等相关法律文书;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即对拘留、逮捕以外,未被送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法定措施是“传唤”,需要严格按照传唤的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通过对上述法条分析,律师团队认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可以分为“传唤”和“提讯”:“提讯”是针对在押人员,即送往看守所羁押的嫌疑人;对未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只能采用“传唤”。《刑诉法》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规定的义务也是“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法律并未规定什么是传讯,故只可能指的是传唤并讯问,这就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对这类人员进行讯问需要通过传唤。因此,律师团队认为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从被指定监视居住场所带至检察院接受讯问的行为应当属于传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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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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