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好多咨询关于账户等虚拟财产能否继承等问题,今天看到公众号 浪朗晔漫谈网络法《网红经济:拥有千万粉丝的网络账号可以继承吗?》一文中写到相关问题,分享下内容。
近年来,社交媒体发展迅速。以抖音为例,截至今年三月,已有234个抖音账号粉丝数达千万以上,账号价值不容小觑。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账号的法律属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如若账号注册人/持有人不幸离世,这些具有巨大价值的账号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也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在《民法典》推出后,账号的可继承性问题又一次引发热议。
《民法典》将《继承法》对于遗产范围列举式的规定调整为概括式的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换言之,只要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就可以继承,其中也应当包括虚拟财产。但是,网络账号又不同于一般的虚拟财产,其不但是用以登录平台的身份ID,而且还存储着大量与账号持有人相关的个人信息及数据。本文以网络账号为研究对象,拟对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及其是否属于可继承的财产范围予以讨论。
01
网络账号是否具有财产属性?
(1)观点一:网络账号具有财产属性
现实财产所具有的属性,一是指权利意义上的财产,即财产代表一定主体的权;二是指客体意义上的财产,即作为民事权利指向的对象,具有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的特征。【1】网络账号同样具有这样的特征。从权利意义上来说,网络账号代表了一定主体的权利,即使像微信账号、QQ账号、支付宝账号等,按照用户协议的约定, 账户所有权归运营企业,用户仅享有使用权,使用权仍是代表一定主体的权利。从价值性的角度看,账号拥有者在使用过程中花费了大量心血和时间,账号也凝结着其智力和体力劳动。而高等级的游戏账号、拥有庞大流量的ID则体现了网络账号的稀缺。网络用户一旦取得其使用权,便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独享的权利,也就具有了排他性。
司法实践中亦已有认可网络账号之财产属性的相关判例:
2016年,赵某等四人共同设立了一个微信公众号,以赵某个人名义注册,并开设银行公共账户,四人分别或联合署名发表文章。2017年7月,四人产生分歧,公众号的合作运营无法继续,此后,三名合伙人诉至法院。
一审期间,专业评估公司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了价值分析,认为该微信公众号使用权在价值分析基准日2017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与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除取决于客观因素外,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综合考虑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历程,以及涉诉后曾停更、粉丝数量变化等综合因素,静安法院遂以340万元为基础,酌定赵某向尹某、袁某、张某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先前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2】
二审法院指出,关于公众号价值,涉案公众号运营的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符合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属于虚拟财产。《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就不得发布扰乱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营的广告信息之规定,系腾讯公司就公众号平台运营的管理规范,并未禁止公众号发布合法商业广告信息,不影响公众号的虚拟财产法律属性。【3】
(2)观点二:账号仅是身份证明,不具有财产属性
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志伟、研究人员吴嘉莉认为游戏账号是游戏玩家用来登录游戏的,其起于开始玩游戏的账号阶段,终于游戏结束运营或者玩家主动注销。
游戏玩家通过游戏账号进行登录的过程,其实质是一个身份识别的过程,即识别登录的玩家是否为该账号下游戏角色、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的合法支配人。这就如同我们登录网上银行时,使用账号和密码来保证我们是银行账号下财产的合法支配人一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游戏账号是游戏玩家登陆运行游戏的“身份证”,玩家通过游戏账号登陆游戏,玩家的游戏角色、游戏道具、游戏虚拟货币等放置于游戏账号名下,受到法律上保护。因此,游戏账号的主要功能应当是身份识别。不具有财产属性。【4】
第二种观点看似更符合账号功能定位,但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网络账号不再只是简单的ID号码,账号下所承载的内容往往具备较高的价值,很难将账号与其上内容、数据割裂开来。
02
网络账号所有权是否属于注册账号的个人?
笔者检索后发现,多数网络平台在注册协议中即会对平台账号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属于平台、使用权归属于注册人。
《QQ号码规则》第2条规定:QQ号码所有权属于腾讯。8.2条规定:腾讯根据本规则对QQ号码的使用授权,仅限于初始申请注册人。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QQ号码。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7.1.2条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四大点第二部分第4条规定:用户标识和账户仅限您本人使用,请勿转让、借用、赠与、继承。
03
仅有使用权的网络账号,能否作为注册人/持有人可继承财产?
(1)观点一:账号不得继承
有观点认为:由于账号系个人注册、使用,具备人身属性,在此情况下不宜作为财产予以分割/继承。
在殷某、王某离婚纠纷案中,夫妻双方争议财产系王某名下八个微信公众号。对此,一、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公众号是互联网网络平台根据当事人自身的个人信息等相关情况给予注册并开通,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该微信公众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盈利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5】
二审法院则认为:“公众号实质是注册人基于与腾讯公司的协议获得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的服务,并非属于注册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运营该微信公众号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予以分割,但微信公众号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在使用上,亦与注册人有较密切的联系,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殷某某分割微信公众号的诉请并无不当”。【6】
(2)观点二:账号与内容可一并继承
在一起手机号公证继承案中,刘某某在父亲去世后,想要继承父亲的两个电话号码。通过公证处进行继承公证后,顺利的将父亲的电话号码过户到他的名下。【7】由此可见,在实践层面,公证处认可了该账号的可继承性。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同时,三大运营商《入网服务协议》虽未对使用权进行明确约定,但通读全文也不难发现手机号的使用权应归属于机主。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合同法》也载明,权利义务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8】因此,实践中,通常认为仅有使用权的手机号也可以作为机主遗产进行继承。【9】
账号在具备一定价值的情况下符合财产的基本特征。即使注册人/持有人仅享有账号的使用权,该账号仍然属于可继承的财产。
(3)观点三:账号与内容根据不同属性作分别处理
账号继承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账号密码,二是账号中的内容数据。账号密码应属于用于识别注册人/持有人身份的数字ID;而账号所载之内容又可以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个人信息、以及普通信息。由于账号ID、个人信息以及非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均有所不同,在继承时也需作分别处理。
2004年美国最著名的数字遗产继承案也采用了类似的处理方式:一位美国海军陆战队队员Justin在伊拉克执行任务时牺牲,其父希望得到儿子在雅虎邮箱中保存的照片、文字以及其他数据资料以作缅怀,遂向雅虎公司索要儿子邮箱的账号密码。但雅虎公司却以保护用户的隐私权为由拒绝了这一要求,该父为此将雅虎告上了法院。本案法官意识到这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伦理问题。如果将账号密码判给继承者,那么就可能出现违反死者生前意愿的情况,雅虎的账号不仅涉及死者与继承者之间的关系,还很可能涉及到其他网络社交与死者不希望生者看到的内容。但如果法院拒绝判决网络账号的继承,则可能违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法官最终采取了一个折衷方案,即判决雅虎公司将相关的数据资料刻录在一张光碟上交给了父亲,但账号密码仍不予交付。【10】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认为,前述数字遗产继承案最重要的启示就是,继承者可以得到与其生活关联部分的继承权,对于其他部分,因涉及到伦理和死者隐私利益,不得继承。【11】
【1】林**:《虚拟财产解析——以虚拟有形财产为主要研究对象》,载《东南学术》2006年第6期。
【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8)沪0106民初17926号民事判决书.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7631号民事判决书。
【4】吴**、姚**:《游戏账号是网络虚拟财产吗?》载“广东省网络与电子商务法研究会”公众号2020年4月18日。
【5】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
【6】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13122号民事判决书。
【7】武**、庄*:《常州首例手机号码继承权获公证 父亲去世儿子可以用》,载“中国江苏网”2018年5月6日。
【8】《合同法》第91条。
【9】以上观点仅为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因手机号的法理属性仍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在本文中暂不深入讨论。
【10】郭**:《网络虚拟账号能否继承 专家建议,增加网络账号“继承”条款》,载《检察日报》2018年8月11 日第003版。
【11】同【10】。
【12】《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