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其中第十条规定“要完善失信惩戒与追责机制,对于提交伪造、变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作虚假陈述、虚假证言、虚假鉴定、虚假署名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在余杭区人民法院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因伪造重要证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被本院处以6万元罚款。来源公众号知产财经。
今年6月,原告侯筛红、王净净来余杭法院起诉被告屹祥公司。原告称被告屹祥公司是在天猫网上开设了店铺销售明信片、生日卡片等商品,其销售的一套明信片中的图案与原告的10幅作品的部分内容相同。原告认为屹祥公司使用原告作品未经允许,亦未署名,未支付费用,并对作品进行修改,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多项著作权益,因此要求屹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不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屹祥公司到庭抗辩,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的10幅图案系其自行创作,并向本院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
同样的作品,为何有两位著作权人?为了进一步核实被告证据的真实性,确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经原告申请承办法官向上海市版权局调取了该作品登记证书的申请材料,发现该作品登记证书所附图案系一张“执行力”海报,与屹祥公司所提交的前述10幅作品完全不同。对此,屹祥公司公司百口莫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屹祥公司明知自己并非案涉作品著作权人,却通过变造著作权证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情节严重,余杭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决定。同时,该案也在近期宣判,被告屹祥公司因上述著作权侵权行为,被判决赔偿原告1万元。
一个原本只需赔偿1万元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屹祥公司却自作聪明,企图通过伪造证据来蒙混过关,最终被罚款6万,可谓弄巧成拙,得不偿失。屹祥公司的这种不诚信行为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的秩序,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必须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