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大量虚拟人物在当今社会平台出现,包括所谓的数字藏品NFT的相关问题层出不穷,所以规范相关虚拟人物的法律问题对于公司开展元宇宙业务息息相关,所以我们必须要思考元宇宙下虚拟人物会引起的法律问题。一、民事角度1.名誉权问题虚拟人是开启元宇宙的先锋,是通往元宇宙的船票。在元宇宙中,人们可以自由设定虚拟分身的名称和社会形象,通过虚拟分身进行生产、消费和投资,与元宇宙中其他的人和物进行交互,这必然涉及真人与虚拟分身之间的法律关系,该虚拟分身同样具备名称、肖像、荣誉和隐私等人格属性,该人格属性应当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且呈现出与现实世界中自然人人格权部分相同、但不等同的人格形态。网络用户采用注册虚拟网名的方式,以虚拟人格依法参与网络空间活动,可以为现实中的网络用户本人带来精神层面的愉悦感,有时也可以为其创造实实在在的物质财富,因此,在网络空间对网络用户虚拟人格的侵害亦能转化为对网络用户本人在现实中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侵害;
在网络环境中虚拟的名称必然与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相对应,故网络侵权责任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均应由虚拟名称所代表的自然人承担;
作为网络虚拟主体,是具有虚拟人格的。虚拟人格单独是没有名誉权的,因其所产生的名誉权纠纷是由于侵害虚拟人格的名誉会导致其背后现实主体所获得和维持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虚拟分身的人格性权利是现实世界人们人格性权利在时间上空间上的延伸,在元宇宙这一虚拟空间的延伸;
另外,虚拟分身享有的是不完整的自然人的人格性权利,不包括与生命体有关的人格性权益,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虚拟分身享有的人格权应当类同于法人的人格权,是一种准人格权,该人格权的权利需要借助现实世界的人们代为行使。
2.名称权问题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第1013条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元宇宙中的虚拟人并非享有生命的自然人,只能参照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虚拟人并非有生命的自然人,故虚拟人名称有可能侵害自然人姓名权,如虚拟人名称被他人冒用、抄袭,则可能因为导致混淆误认、淡化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虚拟人名称如被他人冒用、抄袭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该虚拟人名称应当符合“有一定影响的”这一前置条件,认定“有一定影响的虚拟人名称”,应当考虑该虚拟人名称主体部分、虚拟人名称的成立及使用时间、访问量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曾经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肖像权问题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权是一项人身权利,只有现实中的自然人才拥有该项人格权,而虚拟人本身并不享有肖像权。虚拟人使用他人肖像作为图像不符合民法典第1020条合理使用之规定,应当得到权利人许可,否则虚拟人的图像有可能侵害自然人的肖像权。
4.声音权问题
《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该条明确对自然人声音进行保护,虽然并没有明确自然人享有声音权这一独立、具体人格权,但明确了自然人享有声音权益,并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
虚拟人因不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故不享有声音权或声音权益,但其有可能因为模仿明星声音或丑化、污损他人声音构成侵害声音权或声音权益,在世的或者已故的明星声音都受到法律保护,此处的明星声音可以是有内容的语言表达,也可以仅仅是一段笑声,丑化、污损他人声音是指:采用不恰当的借用、处理等手段导致该声音的使用违背或玷污了他人声音原有的使用意图和效果,比如将小米公司董事长雷军在印度小米新品发布会中的英文发言制作成鬼畜视频。
如果上述行为不构成侵害声音权或声音权益,则还有可能因为混淆误认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虚拟人模仿他人声音也有可能侵害声音商标权,声音商标是指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要素构成的商标,该声音要素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还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5.继承权问题
元宇宙内,虚拟身份成为人们在虚拟世界的身份标识,当虚拟身份所对应的现实世界中自然人死亡,这就涉及虚拟财产的继承相关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127条确认了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知识产权角度
1.著作权问题
虚拟人物的形象通常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虚拟人的名称由于只是文字的简单构成不具有独创性,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如果构成混淆误认可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扮演自然人的虚拟人需要得到其本人的授权,而重塑已故艺人的虚拟人需要得到已故艺人的家人或生前签约演艺公司的授权。虚拟人创作的作品,由创造虚拟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著作权。
三、刑事角度
由于在虚拟世界中具有很强的沉浸感和真实性,人们在虚拟空间里的情绪反应会很强烈,并在人们的心理和生理方面造成极强的不安感和不适感。然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犯罪要求犯罪对象是现实中的自然人,虚拟人虽然从理论上是可永生的,但其并不具有现实中的生命,故按现有法律规定不可能构成上述罪名。
虚拟杀人、虚拟强奸、虚拟猥亵因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等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相关犯罪;
虚拟强奸、虚拟猥亵可能因利用程序控制虚拟人或传播电子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行为,而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虚拟抢劫可能因利用程序控制虚拟人并劫取财物而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抢劫罪;
虚拟盗窃可能因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等行为而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
四、道德层面
随着虚拟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广泛大量使用,人们与虚拟人之间的情感连接越来越紧密,该种情感连接可能会影响到人们的真实社交,甚至有可能对虚拟人产生感情甚至结婚,这就有可能产生一系列伦理风险;
另外虚拟人带来的沉浸式体验可能会对人们的精神、心理状态带来影响,改变人们在现实世界的日常行为和方式,甚至可能会产生暴力倾向,亦存在一定伦理风险;
脑机接口虽然现在只使用在医学领域,但随着技术发展如用于自然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可能使自然人与虚拟人之间学习与思维互通互连,将混淆伦理的边界;
虚拟人与自然人同台竞技,万科把优秀新人奖颁给了一个虚拟员工“崔筱盼”,导致自然人与虚拟人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也存在一定伦理风险。
目前在虚拟人伦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尚待完善,存在潜在风险。
2020年8月,从微软分拆出来的小冰公司的小冰正式推出了虚拟人类产品线,并复活了此前被用户定制的118万虚拟男友。小冰公司为了降低伦理风险,首先就是将面向用户的虚拟人类产品与小冰的商业化进行分割,其次就是“稳扎稳打”,在开放虚拟恋人产品时始终对增长数量保持着一定的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