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反向混淆”是相对于传统正向混淆而言,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属于在后使用人,割裂了商标与在先商标权人之间的联系。反向混淆的认定旨在防止以大欺小,保护较弱小商标权人。
关于反向混淆我国商标法并无明文规定,但实务中可能会因受市场占有率大小、标识宣传普及率高低等因素影响,导致在先商标使用人商标反被误认混淆。这种情况常见于在后商标使用人实力较强。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商标反向混淆侵权一般从以下方面考虑:
(1)被控侵权人使用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2)使用标识是否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
(3)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4)是否会造成公众混淆。
一、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审查该标识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二、判断商标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应根据具体识别情况综合判断
三、判断反向混淆应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考察商标共存的可能性
在进行反向混淆判断时,不能脱离商标权的本质属性以及商标侵权判断的标准。无论是哪种混淆,其结果均是导致注册商标与其所指示的商品之间建立的稳定联系被割裂,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商品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之间具有共同的来源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在进行混淆可能性判断时,标识的近似性、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等判断标准与正向混淆并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