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与北京XX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XX。被告:北京XX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10号1单元5层501。原告XX诉被告北京XX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本金40000元及利息1660元,共计4166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开始在被告的积木盒子融资平台参加轻松投活动,至2020年2月份共投资了21笔,其中,截止到2021年4月6日尚有5笔到期轻松投项目没有退款(锁定中)其中一笔本金人民币40000元,利息1660元。其中一笔于2019年12月2日,投资金额40000元,收益目标利率8.3%(年化),授权期限6个月,预期利息1660元,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6月2日。原告投资款项一直是通过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63)转账给被告收款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账号:95×××06),到期回款由被告按上述方式回转给原告。2020年2月15日,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突发转型公告并且关闭回款通道,下架协议、合同,解散官方群,不再偿付应付的利息和本金,导致原告投资的五笔到期出借本金及利息无法退款,原告多次联系未果,至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北京XX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涉的网贷业务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案现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退回原告高振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