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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立案难,难于上青天 2009年05月16日

作者:李建成律师  时间:2010年08月04日
 
立案难,难于上青天         
      ---评郑州金水区十二里村村民屯诉金水区政府非法拆迁案                               
前   言 
        在正式发表这篇文章之前,我必须要感谢我当事人任小枝等人。我只所以要必须感谢。其原因在两点,第一从私来说作为案件的委托人,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作为被委托人的我却连案件都没有立上。我深感惭愧,但任小枝等人却从没有对我们有半句埋怨。换个位置来考虑,也许如果我是当事人可能都做不到这一点。第二从公的角度,作为一个因为这个拆迁事件甚至被非法判决刑罚的柔弱的农村妇女来说,她从来没有放弃过其为了全村老百姓的利益而与不法行为做斗争的理想。只到今天,她仍带领他的最随者们在战斗着。第一点她让我感到她的善良、理解与宽容。第二点让我懂得他的坚韧、不屈以及勇敢。有了这两点,我不的不感谢她! 
案件的发生
        2006年9月7日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成立十二里屯村拆迁指挥部,在未与村民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组织公安、武警及社会不明身份人员,将全村400多户村民于90年代后建造,规划齐整,曾被评为“小康示范村”的住宅强行拆除。拆迁过程中,村民由于拒绝非法拆迁,据理保护家园,任小技等几人被拘留,其中任小枝被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刑事拘役。 
2008年5月,郑州市人民政府不顾全村上百名村民集体上访、抗议,且未支付任何土地补偿,未办理任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下发文件,将十二里屯村宅基地征为国有。 
为维护合法权益,2007年5月全村70多户村民聘请我们代为诉讼,先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立案庭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律规定有的时候也是不用执行的 

         07年6月18日,我们第一次到金水区法院进行立案。我们将材料递给立案庭的法官,法官看了一眼后,直接将材料推出,表示不能立案。我要求给予解释原因。法官表示涉及到拆迁的,涉及到政府的一概不给于立案。我质问法官,如果只要是涉及到政府的就不立案,那么国家制定行政诉讼法还有什么用处。那一部法律规定了不给予立案。立案法官无动于衷,毫无表情。只是一再表示,不能立案就是不能立案,没有为什么。 
我进而要求如果不立案,请给我出具不给予立案的裁定。立案庭的法官竟然回答,我们法院从来就没有出具过这样的东西。我说,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法院认为我们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给我们出具相应的裁定。立案法官说:从来就没有听说过这样的规定! 对于这样一个法律常识问题,一个专职立案的法官竟然口口声声说没有这样的规定,我只能是表示无语。 
        中午时分,我特意打印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我又找到了上午的那个立案法官,直接把打印好的法律条文递给她。我说:您看一下这个是否是法律依据?立案法官接到材料一愣,也许从来没有遇到我类似的情况。但在发了一会愣说道:我们有规定,是不给裁定的。我追问到“个规定是你自己的规定,还是你们院的规定?”没有想到这个立案法官竟然回如此回答我:你也知道,有的时候,上面有政策,下面也是可以不执行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嘛?我直接怒斥这个法官说:这里还是不是法院?你还是不是法官?如果这里是法院,如果你是法官,为何不依法办案?你竟然初次说,你还有脸称之为法官?你的这个规定到底是你个人的规定,还是你们院里的规定。如果是你们院里的规定,我要求见你们的院长。 这个立案法官看说不过我,竟然径直走开了。我们面对空空的座位,远去的法官,真是骂也不得,打也不得,哭笑不得 
        随后,我们两个律师直接找到了金水区的立案庭庭长孔德琴,在浪费了n多口水后,庭长终于表态,这个事情自己做不了主,上边才可以做主。我们随即找到了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田保忠。田副院长的态度要比下面的立案法官好很多,耐心的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后。表示同意我们的观点,但也一再强调这里不比北京,法院受行政干预比较大。所以,立案需要法院研究决定。 眼看一整天的时间已经过去,法院的态度也十分明显。我们只能无奈的返回宾馆。 
郑州市中院--金水区法院踢皮球运动
                                               ---------据称这项运动最早起源于我国,许多高手仍隐藏在各个国家机关内 

          眼看金水区法院立案无门,我们开始考虑其他的办法将此事纳入到司法途径。因为在我们来之前,已经有四五号老百姓起诉区政府的案件时通过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移送到金水区人民法院的。我们也考虑从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我们认为毕竟中院的层次要比基层法院高一些,也许会顺利解决问题。 
但到达中院后,给我们的答复也是不给予立案。理由是这类案件不属于中院管辖,要求我们到金水区法院立案。我们表示,原来老百姓的同样的案件也是在这里立的,为什么同样的案件现在不给予立案。中院答复,原来给立案的那个立案庭的法官已经被调走了,当时立案时给立错了。 
          如此,中院把我们踢到金水区法院,金水区法院又称此案案情重大,应当中院管辖。又把我们踢回到中院。就这样,我们方才知道原来这就是踢球运动。我与同事开玩笑说:谁说中国的足球臭,你看中院和金水法院踢球踢的多好!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周庭长
                     ---------法官也是人,因此也会分好人和坏人,因此也会担心这个那个,由此说瞎话也是可以理解的 

         2008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明确此类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进行受理。我们又找到郑州市中院要求立案。我们律师与中院立案庭的周庭长一起见到了中院纪检王组长,在向王组长介绍情况的时候,这位堂堂的周庭长竟然表示:老百姓已经不要求立案了,是律师在怕退费,所以才一直要求立案。我们律师万万没有想到一个堂堂的庭长竟然睁眼说瞎话,血口喷人。立即表示,当事人就在法院大厅等待,可以现在就把当事人叫进来表明态度。 
          中院的法官当然不敢让当事人进来对质,同时对我们表示,在前段事前,他的一个同事就在工作期间被抓了,有说,前段时间某某从北京来的律师因为案件问题被抓了,不给我们立案是为我们好,我们也应当为自己考虑考虑。我们无语。 
         又再次浪费了我们的大量口水之后,这次商谈结果自然又是无功而返。唯一的收获是,原来有些法官的素质可以低到如此,竟然可以信口雌黄、凭空捏造、无中生有。 
               省高院亲自下命令仍不能立案
                                                                                     ------果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随后,我们分别找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纪检接待处法官、立案庭法官,郑州市政法委、检察院,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及立案庭法官三次给我们出具 《案介绍信》,张立勇院长为此召开全省工作会议,强调应当及时立案。但我们持绍信再次找到郑州市及金水区两级法院立案相关人员,但立案有关人员却以“案件正在协调”、“凡是告政府的一律不立案”、“立不立案我说了不算,你们找院长吧”、甚至有的个别法官竟然说“我是法盲,你别找我”等市井无赖般的方式拒绝立案。 
     从2007年6月18日开始到今天,这个案件仍没有被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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