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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办案手札》腾房诉讼之悲哀 2010年05月23日

作者:李建成律师  时间:2010年08月04日


       还有几天,周的腾房诉讼的案件就要开庭了。我今天让他来是进行例行的开庭前的沟通的。其实任何一个腾房的诉讼案件情况都不会太复杂。因为,提起腾房之诉的原告人必定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道理来讲,既然是我的房子,我当然是可以让对方离开我的房子的。
 国外有句著名的法谚:风能进,雨能进,但国王不能进。我们国家的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绝对权益。   
        但在北京的法院系统中,这样简单浅显的道理似乎仍是搞不明白。在尤其是在北京的老城区,东城、宣武、崇文等区,我与同事均有相应的起诉遭到了被驳回的境遇。 
      以前,我一直在考虑,法院如此判决的理由。但我一直无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给法院这样的判决一个合理的理由,毕竟“没有腾退条件”这并非是一个可以拿得上台面的法律上的理由。甚至在我同事的一个案例中,在房屋的所有权人愿意给被告人购买一套小房子的情况下,法院却仍坚持判决不予腾退。  
      但现在,我终于明白法院这样判决的道理只所在。其实,我以前一直用简单的法律思维来考量此类判决的法律上的理由。但却我从来没有意识到,在中国,法院的职能并非如课本上所表述的那般简单。其实,何止是法院,所有的司法机关,甚至包括律师,这个本不属于国家机构的一部分,现在不都是在要求讲政治,讲和谐,识大体吗?  
     法院的“没有腾退条件”就是讲和谐的终极体现吧。原来,道理是如此的简单,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腾房,那么如果被告不服的话,势必要上访或上诉,势必会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虽然,没有能力自行解决居住的问题应该属于民政部门的职责所在。但谁让你原告在之前已经“解决”了被告的居住问题呢。如果我法院破坏了这种和谐。其不是我法院的问题?
     中国的很多问题,其实貌似复杂万分,但有的时候其实也是简单之极。只要换个角度,换个想法,搞清楚所有的事情均为了一个目标,所有的事情就不会那么复杂了。
    但不知道,那一个目标,是否值得我们这么去做呢?为了这个目标,我们视法律为手段而可以蓄意歪曲,是否值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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