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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飞乐音响索赔:终审判决投资者胜诉 赔付率较高 公司已计提负债 这些股民确定可获赔!
作者:宋联民 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8日

历时半年投资者终审胜诉
2021年3月30日,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这是飞乐音响案在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开庭,该案系全国首例依当事人申请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丁某、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投资者诉飞乐音响(600651.SH)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胜诉,这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
2021年5月25日,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飞乐音响向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院受理了飞乐音响上诉。
二审中,原告与被告围绕 “实施日认定程序”“虚假陈述与投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核定机构、方法是否合理”等展开了辩论。
关于“虚假陈述与投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飞乐音响公司重申了其在一审中的观点,认为投资者是基于政策性和经营性利好消息而买入股票,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若干规定》,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应具备三项条件,即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本案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高院通过公开宣判方式对原告丁某等315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21)沪民终384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飞乐音响表示,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2020年度对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计提了1.81亿元预计负债,且该预计负债已涵盖上述判决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
正在推进飞乐音响股票索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宋联民主任表示,飞乐音响案是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施行后,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呈现短期激增、长期稳增的态势。目前飞乐音响股票索赔案经过上海市高院二审已是尘埃落定,投资者索赔终审胜诉,该案仍在诉讼时效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该积极参与诉讼索赔。

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
在 2017.8.26 至 2018.4.12 期间买入该股飞乐音响股票(600651),且在 2018.4.13 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者。目前法院终审判决明确支持以上条件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未参加诉讼的可以积极进行诉讼索赔。
2021年8月31日,飞乐音响披露2021年中报。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23.89亿元。飞乐音响净资产相对充裕,赔付能力相对有保障,且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为赔付做好了准备。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应该积极进行诉讼索赔,目前索赔已全面启动。
投资者应当打开手机app或电脑页面,对照检索自己是否符合本文所述的“索赔条件”。飞乐音响(600651)系列案的法定管辖地是上海金融法院。起诉索赔时,投资者除了需要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锁定胜诉之后的实际赔付力之外,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维权截止时间的问题)。投资者参加索赔不会影响现有账户的一切正常交易,不会导致账户冻结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发生。


后期索赔需要准备的材料
1、到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打印飞乐音响(600651)的单只股票或者多只股票的对账单均可。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在上述《对账单》中已经含有身份证号,则不用再提供此项证明,或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加盖章)。
挽回损失,勿失良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在诉讼时效内提交资料。加油,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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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联民律师
电话:1391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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