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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长园集团案重大进展:法院委托第三方的损失鉴定结论已出炉(支持约85%)
作者:宋联民 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4日

一、前期提要
9月14日,投资者诉长园集团索赔案件,在深圳中院第二法庭已经密集开庭。 律师事务所主任作为部分投资者的代理人出庭。由于证券索赔案件的特色是原告众多,所以在本次庭审之前,代理律师已经应法院的要求,提供了具有典型性的示范案件供法庭挑选作为示范案例,法院准备就示范案例先行判决,即示范判决。
但在此次密集开庭前,虽然示范判决在前期已经开庭但并未下达判决书,这也造成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在本次庭审过程中仍然争议较大。此次庭审,原告代理律师主张的“三日一价”与法院在审理示范案件的过程中认定的结果相同,即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7年3月14日,更正日(揭露日)为2018年12月25日,基准日为2019年1月21日,基准价相应为4.56元。


二、最新进展情况
此前已经开庭的472起投资者诉长园集团索赔案件,深圳中院已经委托第三方“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对各位投资者的损失情况进行了因果关系和损失具体数额的鉴定,目前法院已经联系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并向代理律师征求对损失鉴定报告的意见。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是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其对损失的鉴定意见比较客观公允。目前约有三分之二的长园集团索赔案被其鉴定结论认定可赔付比例高达80%至90%。
此前部分法院经常聘请其他机构对投资者损失因果关系及损失具体金额的测算鉴定报告,此次深圳中院办理长园集团索赔案件聘请了该法律服务中心进行损失鉴定,鉴定结果对受损投资者一方来说,较为满意。


另外,投资者对新纶新材的索赔案件,深圳中院接下来亦将采用该中心的鉴定结论作为审判参考依据。
此番对索赔投资者利好的损失鉴定结论下达之后,法院对长园集团的索赔案件,将会加快处理步伐。
投资者的出庭代理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提示尚未起诉索赔的投资者,一是注意诉讼时效;二是注意共同被告的数量,尽可能把受处罚的“董监高”都列为共同被告,以求最大程度锁定投资者胜诉之后各方的赔付力。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咨询律师助理,及时准备相关证据资料,以此挽回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损失。

律师资料

宋联民律师
电话:1391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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