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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中毅达(600610)两次被罚,案件已胜诉,投资者可以跟进索赔!
作者:宋联民 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3日

中毅达在2018年和2020年两次因为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的处罚。2018年被罚主要是证监会查明其存在虚增利润的行为: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三季报涉嫌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24%,涉嫌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法行为。
律师看法:
宋主任与团队曾代理中毅达第一次被罚的相关索赔案件,投资者针对其第一次行政处罚进行的索赔已经得到了法院的示范性判决,第一次处罚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中毅达在2020年3月3日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号)。可以看得出,中毅达在第一次被罚之后并没有吸取教训,“真心悔改”。经证监会查明,中毅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中毅达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2)毅达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宋联民主任强调称: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中毅达此次被罚仍在诉讼有效期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该积极参与。
最新财报
2021年10月27日,中毅达发布2021年三季度报告,报告期内,中毅达的扣非净利润为4775万元,同比增长10267.18%;营业收入为10.37亿元,同比增长34.68%,同比增长89.86%;净资产为1.296亿元,中毅达净资产充裕,经营稳健,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积极参与索赔。
索赔条件
(1)在2016年4月18日至2017年6月1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中毅达(600610)股票,并于2017年6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2)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2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中毅达(600610)股票,并且在2018年3月23日(含当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诉讼获赔。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的观点,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律师资料

宋联民律师
电话:1391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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