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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
作者:周运柱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7日
离婚婚姻律师解答如下:
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该编吸纳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规定,对现行婚姻法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完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第一款第一项,在原工资、奖金外增加了劳务报酬;第二项中,在原生产、经营收益外增加了投资收益;第三项为知识产权的收益;第四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本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除外;第五项为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的认定中,易产生争议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投资收益的认定问题。投资收益一般指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狭义的投资是指将货币和实物投放于企业以获得利润;广义的投资还包括了将货币投放于某些产品以获得其增值,如房地产投资、黄金投资等,本质上为投资产品的增值收益。我国目前的通说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种类型。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司法解释精神的延续,“投资收益”使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限于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以及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利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等。另外,如果婚前财产本身是以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则需要区分婚后是否对其进行过买卖、管理等投资行为。如果婚后未对上述财产进行过投资管理操作的,其增值部分不应当认定为投资收益,而应视为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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