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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作者:祝永根 律师  时间:2009年03月23日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被拘留的人虽然需要逮捕但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属于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6)应当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8)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束,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