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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对一宗合同诈骗案的辩护
作者:高福垒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4日
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小算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XX律师担任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张小算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庭审,现就本案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张小算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既遂,建议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其一、被告人虽然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虚假的房产证,但同时,合同双方也明确约定房产抵押要经过登记,合同方可生效,也就是说,双方签定的合同并没有生效。
其二、经铭担保公司在发放借款前,对前述第一条所指的房产进行了实地考查,并拍照。也就是说,债权人发放贷款是基于其实际考察,并认为其实际考察的房产价值真实且可作为贷款的依据才对借款人实际发放了贷款。
其三、被告人获得贷款的行为不是其提供虚假房产证的必然结果,而是债权人经过实际考察真实的房产后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至于该真实的房产因没有抵押登记或者因其它转让行为而给债权人带来的后果,则与被告人张小算没有必然联系。
综上,被告人张小算在本案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既遂,应当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二、被告人张小算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小算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房产担保人,更没有转让担保财产,也不清楚他人转让抵押房产的行为,张小算参与的使用虚假房产证的行为,其它被告人也参与了,况且都相互知情,单从使用虚假房产证这一点上来说,各被告人的作用是相当的,然而,从对危害后果所起作用的整体原因来分析,张小算参与的行为并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因而,对于被告人张小算应当按照从犯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小算在本案中的行为即使用假房产证的行为并没有对危害后果起到直接因果的作用,因而可以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无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被告人张小算的行为并没有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处于不确定状态,被告人虽然使用了假的房产证贷款,但该房产证上所载明的房产却是真实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并且也是与假房产证所指的房产的位置面积都相符合的,参与抵押行为的房屋所有权人也是真正的,是完全的有处分权的适格的抵押人。仅就张小算参与使用房产证这一行为来看,他的行为并没有切实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至于后来的转让抵押房产的行为,张小算并不知情。因而,本案中,张小算的行为,从危害后果上来看,其违法性并不足以使用刑罚的方式予以制裁,进而,对其可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四、单就转让房产的行为来看,该行为不能够证明被告人张小算非法占有的目的,更不能起到证明张小算罪责的作用。
    公诉人指控的转让房产的行为证实了两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无论从公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还是从庭审的实际情况来看,都能证实被告人张小算对于转让房产的行为是不知情的,因此张小算不应当对转让房产这一行为所引起的刑事上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对被告人张小算刑事责任的评价,不应当考虑转让房产的行为。
五、案发后,被告人张小算等已经全部偿还了全部借款及利息,可以证实被告人张小算对其违法性的认识较快,建议合议庭给予从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在案发前已经偿还部分利息,足以说明其并没有长期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从使用借款上来说,张也只是使用其中一少部分的借款。可以看出,虽然张小算自己认为自己犯了罪,但其违法性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欺诈,可不用刑法予以规制。
、被告人自认为已经触犯刑律,并积极自首,其“自首情节”,也说明张小算本人的人身危害性小,建议合议庭考虑其“自首情节”给予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小算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张小算自以为已经构成犯罪并积极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人的全部行为,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被告人张小算对自己的悔罪表现,合议庭应按有关量刑规定酌情从轻处理。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张小算因为一时的贪念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被告人张小算悔罪的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张小算依法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此致
XL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MM律师事务所
                                      高YM律师
                                        2013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