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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同居关系的纠纷处理
作者:宋鑫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05日
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观念的变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思想观念的改变,未婚即同居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财产和子女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同居产生的财产如何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上尚存在不足和对弱势方女方的保护不利现象。
法律上的同居关系,是指双方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的关系。我国的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同居的情形分为两类处理:一是双方都未婚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于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同居关系一直都有“非法同居”一说,事实上,前者不涉及合法与非法的认定,后者的才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未婚同居有两大类现象,一是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只是双方没去登记,双方一起居住多年并有子女,现实中,其生活圈子上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二是恋爱关系的同居,这类同居一般情况下,只涉及财产上的问题,也没正式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没生育子女。
同居案件的法院受理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审判惯例,同居案件的诉讼区分为以下情况:一、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起诉,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二、     解除婚外同居的起诉,婚外同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并有可能涉及重婚罪,因此,诉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并予以解除。涉及财产问题的,也会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三、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诉讼,法院会受理并按共同财产处理,子女的抚养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角度予以判决。四、事实婚姻的诉讼,自1994年后,我国婚姻法上就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自1994年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任何一方诉讼,也只能就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及子女问题进行处理,不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

同居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是同居纠纷的争议焦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认定是案件的关键,法律上的规定也存在不够完善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十条的表述,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适当照顾儿童、妇女与无过错方的原则。虽然这样的法律规定的目的是要规范同居关系纠纷财产的认定和处理,但争议焦点就在于“一般共有”。我国的《物权法》对共有的规定有两种,一是共同共有;一是按份共有。这样在处理上,就存在争议。对同居期间,收入高的一方肯定会有更多的财产,按共同共有来分割显然不公平,如果以不对等的份额来分割,也会造成另一方的精神上损害。目前,法院更多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平均分割,也不排除会考虑收入高支出高的一方的意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时就较关键。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子女的直接携带、抚养费的支付、探望权的行使,目前法院会依据婚姻法来处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于危害或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