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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从实例中学习如何应对调岗降薪?
作者:陈利厚 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30日

案例一:
    案号:(2020)粤12民终2427号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1年5月23日入职某外贸公司,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工作部门为跟单部门,岗位是职员,职务是产品订单生产追踪,工作任务或职责是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发出《调岗通知》,将跟单部王某同事调任到采购部,负责开发新的供应商、新的产品,原则上待遇不变;要求王某于公告之日起2天内完成工作交接,并到新岗位报到,逾期不到岗者,公司将按自动离职处理。王某收悉通知后,同日邮件回复不接受调岗。王某在原岗位工作至2020年6月11日后自行离职。
    2020年6月12日王某以公司违法调岗降薪应支付补偿金等诉求进行维权。从劳动仲裁机构一直到二审法院其诉求均未获得支持。

    二审法院:
    关于公司对王某是否存在违法调岗降薪,应否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首先,公司属于外贸企业,主要经营出口箱包等业务。在公司因出口贸易受阻、经营陷入困难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作为公司外贸跟单员的王某调整为采购员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法律规定。
    其次,在王某调岗前,公司已召集全体员工召开全员会议,共同商讨应对疫情的措施,且此次调整并非仅有王某一人变更劳动合同,其他员工同期同样因疫情原因变更了劳动合同。
    第三,虽然王某调岗前后所负责的工作内容发生改变,但该岗位的调整对王某并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亦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公司对王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视为公司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第四,公司结合其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及管理运营、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王某调岗前月平均工资为5087.82元,调岗后的月工资为4500元,调岗前后工资虽有所下降,但该调整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规定,且该次对员工工资的调整并非仅针对王某个人,故不能因此认定公司对王某存在违法降薪。

    综上,公司不存在违法调岗降薪的情形,而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王某自行离职,王某又未能举证证实公司存在其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
    案号:(2018)鲁02民终6573号

    基本案情:
    张某平于2014年11月1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与公司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综合部经理,月薪7500元。2016年4月,公司将张某平的职务由综合部经理调整为冷链中心协检员,工资标准由7500元/月调整为3000元/月,调整工作岗位后,张某平在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25日,自5月26日起未再到公司上班。2016年8月25日,公司向张某平邮寄《上班通知书》被拒收退回。11月25日,公司在《青岛日报》发布让其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2017年 1月12日,公司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了与张某平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
    2017年3月1日,张某平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27万等诉求。张某平经历了劳动仲裁机构、一审、二审程序均未获得支持。其中: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与张某平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张某平不接受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标准的决定,可以就此与公司进行协商,或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张某平并未积极的采取上述行动维权。在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张某平未打卡考勤上班,其以消极怠工的方式对公司调岗降薪的行为进行抵制或对抗。在公司向张某平快递发出上班通知书后,张某平没有正当理由即拒收了快递,以后也并未回公司上班。张某平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公司对张某平无故调整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但张某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到公司上班,且其在公司向其邮寄上班通知后,仍未回公司上班,其行为应属于旷工。据此,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与张某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平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总结:上述两个案例,均涉及公司单方调岗降薪,虽然员工均以败诉结尾,但是其中员工对待调岗的态度截然不同。
    第一个案例中,王某在接到调岗通知时,首先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降薪,再与公司沟通未果后并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在其离职后积极维权,其要求经济补偿金诉求未获支持是因为公司调岗行为合法(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属于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
    第二个案例中,公司对张某平调岗降薪属于违法调岗,张某平接到调岗降薪通知并未就此与公司进行协商,也并未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方式维权,而是以拒绝上班方式抵制公司的调岗降薪行为,从而失去了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