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一、基本案情 2008年9月24日,杨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公司物流配送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物流配送中心财务处处长李某(另案处理)从物流配送中心挪用公款20万元给其朋友张某使用。2009年1月,杨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物流配送中心财务处处长李某从物流配送中心挪用公款20万元给李某的朋友帅某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09年3月9日......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这一权利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责任,但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是有条件的: (一)离婚......
一九九七年,某县老建办,某县农发行及相关部门共同对开发性项目进行调查分析、评估、论证,确认一批扶贫开发项目发放扶贫贷款。决定给某乡某村委10万元低息扶贫贷款。用于席草开发,同年12月8日,该村委书记文某某村主任刘某某用该村股份制山场的一块山场作抵押在农发行,取得10万元低息扶贫贷款。次日,文某某与刘某某将1......
被告人冒某,男,1956年5月4日出生,原系国营如皋动力机厂供销员(大集体性质工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2年8月11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冒某犯挪用公款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冒某于1997年3月,在担任国营如皋动力机厂供销员期间,......
案情:韩某系某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2002年12月个体户薛某要求韩某为其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韩某同意后,指使财务人员在银行办理一份6万元的定期存款,用该存款做质押,薛某从银行贷款6万元。贷款到期后,薛某未归还贷款,银行行使质押权,把6万元的定期存款扣划偿还了贷款。后薛某不知去向,韩某所在的集体企业的6万元至今......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根据刑法答: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公款;后者是只能是国家救、抢险、防汛、优抚、持贫、移民、救济款物。(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后者是国家对款定款物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掌管、经手特定款......
国有单位主管人员私自用本单位名义为个人贷款担保,致使单位公款被银行划拨抵偿了到期末还的个人贷款。对此种行为定性,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担保只是提供一种保证,并不直接侵犯本单位权益,银行划款是贷款人不归还贷款的行为连带出来的,不是提供担保之人主观上的故意,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已经造成......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相当一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案件是以借贷的形式出现的。挪用人与使用人之间往往订有合同、协议或是借据。对这种挪用行为如何定性,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系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不能按犯罪处理。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行为是以借贷为掩护的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挪用公款罪处......
刑法第 384 条和《解释》针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具体用途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挪用数额和挪用时间限制条件: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个人用途的,既有数额较大的限制,也有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限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有数额较大的要求,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