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过失致人重伤罪......
本案中,对如何认定受贿数额,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80万元。被告人一共拿到110万元,扣除事先曾拿出的30万元,所获的利润80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50万元。按照约定,被告人朱永林应出资50万元,其并未按约实际出资,应以其出资额50万元认定受贿数额。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20......
受贿罪中的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并不只限于行为人将贿赂款物直接收归已有,也可以表现为行为人指定行贿人、请托者将财物送给其他第三人(参见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三版,第823页)。此类由行为人指定行贿人将贿赂财物送给第三人,是一种不同于受贿罪中行为人直接收受财物的情形,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该《意见》......
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公司、企业人员不仅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行为人在收受财物后及时退交,是否构成受贿,主要可以从以下正反两个方面加以概括:一是行为人在其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查处之前及时退还的,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二是行为人在其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查处之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管是否及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当行贿罪与受贿罪均不成立时,介绍贿赂罪也不应成立,虽然介绍贿赂罪是独立的罪名,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行贿罪、受贿罪,行为人是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进行沟通、撮合,起着桥梁的作用,如果行贿行为、受贿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介绍贿赂行为更不可能达到犯罪的程度。......
当行贿罪与受贿罪均不成立时,介绍贿赂罪也不应成立,虽然介绍贿赂罪是独立的罪名,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行贿罪、受贿罪,行为人是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进行沟通、撮合,起着桥梁的作用,如果行贿行为、受贿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介绍贿赂行为更不可能达到犯罪的程度。......
两高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受贿犯罪人一般来说也是有一定文化素养的,他们一样也会学习法律,不会愚蠢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典型犯罪类型去犯罪,而是想尽......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中产生,规定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该罪名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