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在某些情形下“回赠”行贿人一定数量的财物。对于事后“回赠”财物是否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实践中尚未达成共识,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受贿金额应以行为人实际获得的财物为准,行为人回赠对方的财物应从受贿金额中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受贿行为以行为人收受财物时为既遂,在受贿行......
案情:李某系云南省弥勒县某镇镇长。2011年7月,李某利用担任镇长职务便利,得知某厂运煤车指标在当地竞价拍卖可达到21万至22万,向该厂索取了一辆运煤车指标,并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指标落到某村委会,后以20万元价格卖给某村民黄某。 分歧意见:对李某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受贿罪。李......
2008年11月20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5条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
关于介绍贿赂罪与受贿共犯的界限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区别论。该说认为,虽然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的帮助行为极为相似,但区别还是客观存在的,即受贿罪的帮助犯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受贿一方,因而其行为主要是为一方服务;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因而其行为主要是促成双方的行为......
非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定 通常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要求请托人向第三人提供财物,该第三人必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某种密切联系,或是其近亲属、情人,或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其他特定关系或者交易关系的人,否则有违常理。当然,可能在少数案件中,确实存在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
关于“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定 界定特定关系人是构成受贿共犯还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准确界定“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
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 1.法律规定的演进及观点聚讼。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共同受贿犯罪中对“共同占有”要件的把握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能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强调犯意共通情况下犯罪行为的共同性。2003年《纪要》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亦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故意和受贿行为。但在具体案件中,《纪要》强调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以外的......
(1)可以认定为通谋的情形。考虑到受贿行为具有为他人谋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复合性,“通谋”强调各行为人均应对收受他人财物的非法性抱有明知的主观心理,且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存在意思联络。它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财物的共同意志;相......
共同受贿犯罪关于“共同利益关系”的界定。《意见》规定,除了近亲属、情妇(夫)之外,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亦可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受贿犯罪。而如何界定“共同利益关系人”的范围,恰恰是困扰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 审判实践中,我们碰到过该种情形: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其妹夫乙经过商议,由甲帮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