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应当修改二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起算时间点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09年03月17日
应当修改二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起算时间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二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起算时间点是第二审立案之日。
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第二审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符合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立案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开始,没有立案,就不可能有后来的审理程序和判决程序,因此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但是,第二审立案又不同于一审立案,一审立案之日由原告掌控,一审原告递交诉状,一审的立案日期就能确定;而第二审立案日期,由一、二审人民法院掌控,当事人无法掌控,因为第二审立案的程序不同于一审的立案程序。第二审立案的程序是这样的: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报送的全部案卷和证据,经审查后才予以立案。这个程序中由两个环节,当事人无法掌控:一是一审法院报送时间,虽然法律规定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五日内报送有关案卷,但实际上一审法院是在上诉案件积累到一定的数量后进行批量报送,而这个时间无法确定;二是二审法院收到有关案卷后进行审查予以立案,法律没有规定是否需要经过审查以及如何审查,也没有规定审查多久才予以立案,这给了二审法院一定的自由度,所以这个时间也是无法确定的。
所以,目前案件的二审立案日期并非由当事人自己控制,有些二审法院为了在审限内审结案件,故意推迟二审案件的立案,这样人为地延长了案件的司法解决时间,不利于案件的正常审结。上诉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是由法院的意志决定的,所以二审案件的立案之日改为真正由当事人自己控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鉴于一个案件中有多方当事人,一审审结后,可能只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也有可能由多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所以,建议将一审案件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定为二审案件的立案之日比较合理,这样不仅可以将当事人的上诉权落到实处,更重要的是,可以防止二审法院延迟立案,促使案件的快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