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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企业资金拆借法律后果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09年05月25日
企业资金拆借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处理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纠纷时,借贷本金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有权要求借入方偿付,但无权要求支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入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有判决完全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法律后果处理;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资金拆借行为无效后,往往会判令返还本金,而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居中调解,通过调解书的形式结案。而实际上,大量的资金拆借合同已经得到了实际履行,并没有纠纷发生。真正通过法院或仲裁委解决资金拆借纠纷的事例毕竟只是少数,在整个资金拆借案例中占的比例并不会太高。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假如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则A公司从所有关联方借款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部分的利息支出,无论借款利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标准,都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第二条规定在下文解释),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接受的需要支付利息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只要不超过企业本身的权益性投资的2倍,其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假设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无其他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则A公司可以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为2000万元,比原来的50%增加了4倍,其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从这也可以看出就企业来说,关联企业在法律上是可以相互投资的。
张海亮律师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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