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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即使是自首,法院也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09年09月04日

即使是自首,法院也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云南蒙自县警察杀人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吉忠春死刑法律界人士认为没有认定自首会导致法院错杀,因为法院对死刑的原则应该是慎用,不过,作为律师的我不愿苟同这种观点,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是公正的。
  我不否认法院应该慎用死刑,这里的慎用应该去辩证地理解,全面地理解,慎用不等于不用,慎用的意思是运用死刑时应该三思,应该权衡利弊,在这样的前提下,该用死刑就得用死刑,不该用死刑就坚决不要用。但是无论如何,慎用不能和不用划等号。另外,既然是慎用,即使法院考虑了民愤也是很正常的,因为民愤也是慎用的一个考虑因素,这并不违背法院判案的原则,因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一个连民意都不尊重的判决肯定不是一个好判决。
  云南蒙自县警察杀人案,被告人吉忠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被告人吉忠春身为公安民警,在非公务时间违规携枪饮酒、醉酒驾车,仅因倒车之琐事与被害人潘俊发生吵打后,便持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法院判决被告人吉忠春死刑,不得不考虑吉忠春的警察身份,警察是干什么的,警察是用来保护老百姓的,可是这位警察不但不能保护老百姓反而要杀害老百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位警察杀害老百姓表面看来是激情犯罪,但是其背后却是长期以来公权力得不到强有力控制的恶果,我们从各个看守所经常有被羁押人员猝死就可以明白这一点,而且警察欺负老百姓的事件也不是一次两次了,所以,与其说是自己的一时冲动害了吉忠春,倒不如说是自己的警察身份害了他,如果他也是个普通百姓,顶多也就是和本案被害者吵两句就各自开车走路,可是他身上有枪,他无所畏惧,这种无所畏惧积蓄多日,以前可能是上街开个野蛮车,而今天尽然有人要和我作对,于是只好拔枪相向了!公职人员这种身份本身就是犯罪量刑的一个加重情节,这就是吉忠春杀人案为什么要重判的原因。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条告诉我们,即使自首成立,法院也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减轻处罚,由于吉忠春犯罪情节恶劣,所以不存在免除处罚的适用条件。
  更何况本案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吉忠春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其犯罪后的行为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所以法院作出死刑判决不但没有违背死刑慎用的原则,反而是对这一原则的有效运用,如果为了慎用而慎用,那法律就没有权威了,就像这几年各级法院对贪官的轻判那样,贪污数亿了还不判死刑,有的连无期都不判,判为10多年的有期徒刑,这样的“慎用”只能伤害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只能助纣为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