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事实婚姻也可构成重婚罪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09年11月26日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重婚罪的界定,据此,重婚罪有两种情况,一是名副其实的重婚,二是本人无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对本人来说并不构成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没有他(或她)与有配偶者的相婚,重婚行为就不能成立,因此相婚者也要以重婚罪论处。当然,相婚者在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并不构成重婚。所以,重婚当事人可能是男、女中的一方,也可能是男女双方。所谓的“有配偶”,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而言。这种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一为法律婚,或者称为登记婚,一为事实婚。法律婚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而成立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政府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夫妻关系才算合法建立。男、女双方在登记后,婚姻关系未合法解除前,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而事实婚,目前通行的观点是,认为凡是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都应认为是事实婚。
目前对前后都为法律婚的重婚行为认定重婚罪并无异议,那么,事实婚能否构成重婚罪呢?事实重婚罪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前婚是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情形;二是先婚是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三是先后两个都为事实婚的情况。首先,重婚实质上是婚姻关系的重合,即在前一婚姻关系尚未合法解除时,又缔结新的婚姻关系,从而形成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事实。而事实婚仍不失为一种婚姻关系,若事实婚姻关系未经合法解除尚在存续之中,当事人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婚姻关系(法律婚或事实婚),这自然侵犯了重婚罪的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其次,发条规定的“有配偶”并非仅指有合法配偶,在此所谓有配偶既指法律上的配偶,也包括事实上的配偶,泛指婚姻关系中的向对方。把事实重婚罪的主体仅理解为法律上的配偶,显然有违立法的本意,缩小了重婚罪的范围,客观上不利于法律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保护。而否定事实重婚,一是囿于对重婚定义的过窄理解,二是片面强调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其理由无非是配偶和结婚这两个概念之争。对这两者可扩大解释,配偶还包括欠缺形式要件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中的事实丈夫和妻子;结婚也包括符合法定条件、但存在程序上的欠缺的男女结合,即事实婚姻,这样更有利于处理和解决现实问题。关于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看,至少目前,对待事实婚姻,仍是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在现阶段,还不能绝对说事实婚姻法律一概不予保护。因此,对事实重婚,法律也必须予以制裁。另一方面,从严格健全法制出发,在一定条件成熟时对事实婚姻这种违法婚姻状态,应明确地不予承认。但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定论,也绝不意味着可以导出对事实重婚法律不予打击的必然结论。
坚持对包括双重事实婚姻在内的各类事实婚姻均应治罪的认识,现阶段还有其实情考虑:其一,事实婚姻在广大农村还是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边远山区,事实婚姻占有很高的比例。事实重婚是败坏社会风尚的最严重的污染之一,如果法律对事实重婚不予打击,无疑是对毒化社会风气的行径的容忍与放纵。其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中一些思想意识不健康的人便饱暖思淫欲。有的弃家别子,另寻他欢,包二奶现象大增,如不以重婚论,会更加严重地冲击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其三,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离婚、重婚使妇女、儿童无家可归,更不利于对儿童的教育。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诚然,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但违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这种事实婚姻不能构成重婚罪。或者反之,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并不意味着法律保护这种违法婚姻,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足以说明,司法解释肯定了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