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诉讼中注重运用鉴定申请权,合理拒赔与交通事故无关损失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0年05月08日
诉讼中注重运用鉴定申请权,合理拒赔与交通事故无关损失
作者:麻增伟律师13811419086 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09年3月20日,黄某骑自行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土城东路伊锦园路口被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Y92792的客车撞伤,导致头外伤、头外伤感应性耳聋,经查小客车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后黄某将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10266.72元,其中治疗听力费用4160.62元,交通费5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残疾赔偿金24725元,误工费3780元,护理费2160元等费用,共计231923.72元。
庭审: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笔者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真审查了原告提交的中日友好医院的病历本及诊断证明,以及出具的病假单,发现原告黄某在因交通事故受伤前,就存在右耳朵听觉障碍的问题,其治疗耳朵的费用与交通事故可能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原告黄某提出右耳伤残鉴定时,笔者同时提出了进行原告右耳损伤与交通事故损害的因果关系鉴定,并提出治疗费用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应赔偿的抗辩意见。后经北京盛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某右耳构成8级伤残,交通事故与其听力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后鉴定中心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认定因果关系为50%。
判决:
2010年2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和李某,按照50%的因果关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8000多元(其中治疗听力的4160.62费用按50%计算),伤残赔偿金按50%计算为74175元,精神损害赔偿酌情减为8000元,其他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评析:
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是非常值得同情的,特别是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人,他们所受到的痛苦不是金钱赔偿所能弥补的,对于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甚至可以适当从宽掌握赔偿尺度,以期尽量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也存在许多受害人,漫天要价,将治疗自身固有疾病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一并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特别在肇事方提前垫付医疗费用的情形,受害人常常是长期住院,将所有自身需要治疗的疾病和检查一并做完,甚至在医院的催赶下,都不肯出院。这不仅严重侵害了肇事方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但由于当事人、律师、法院都并不具有专业的医疗知识,对哪些伤害、哪些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根本无法确定,因此只能依赖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确定。
目前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型案件中,司法鉴定机构所能做的鉴定类型主要包括:伤残级别鉴定,交通事故与所受伤害的因果关系鉴定,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后续医疗费用鉴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误工、护理、营养时限鉴定,治疗时限鉴定。在涉及财产损失的案件中,还可能涉及到财产损失价格鉴定,财产贬值损失鉴定,残值鉴定,以及有无修理意义鉴定等鉴定事项。
总之,在遇到交通事故受害人无理索赔的情形下,当事人应依法申请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排除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损失,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