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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让律师参与审讯是解决刑讯逼供冤狱的唯一出路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0年05月11日
让律师参与审讯是解决刑讯逼供冤狱的唯一出路
               于伏海
冤狱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情。我在各大法律网站回答问题,常常会有人在这些网站鸣冤,这些问题的共同点是他们的家人受到了侦查人员的毒打。我也常常看报、常常登陆各大门户网站,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各地出现的冤狱报道。有的人说,中国太大了,人太多了,即使一天冤枉一个好人,那一年才365个,跟十三亿人相比那是九牛一毛,不足为奇,甚至不足忧虑。
其实,把许多非常可怕的现象的出现归结为地大人多者不在少数,当然这些人大多数是“爱国者”,许多爱国者的表现之一是:他们的脑子已经被清洗的没有独立思考的能力,新闻联播怎么说他们就怎么喊,御用专家怎么粉饰太平,他们也就跟着怎么喝彩。我上大学时,一个学生团体讨论关于腐败的问题,有一个女生在台上就说腐败的官员都有腐败的资本,人家有那个能力,种地的啥本事都没有,你让他怎么腐败。柏杨先生所说的酱缸蛆就是这样的思维方式。
冤狱出现了,我们就应该思考冤狱是怎么造成的,就要想想有什么好的方法能够尽可能多地避免冤狱的出现,这应该才是正常的对待问题的态度。
熟悉中国历史的人都知道,刑讯逼供由来已久,就连人们崇拜的五体投地的包青天都是刑讯逼供的专家,包青天让衙役打嫌疑人时,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看客们都会感激涕零,看客们无不表现出过瘾痛快的状态。看电影电视剧,包青天手头上掌握的证据已经能够给这些嫌疑人定罪了,但是有的嫌疑人不招供,也就是嘴里不承认,为了获得嫌疑人的口供,就动用毒打的方式,逼其开口认罪。这种方式承前启后,一直持续到现在。
现在是什么时代?是人类进入另一个千年纪元的时代,这个时代距离包青天约一千年。一千年后的中国,我们连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最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制度都没有得到多大改观,办案依然要有口供,口供依然是证据之王,有了口供,其他的证据就可以从口供中派生而出。口供说山里藏着一把刀,于是肯定能从山里找到一把刀,口供说尸体沉在河里,那肯定就能从河里捞出一具尸体。为什么会是这样,因为严刑拷打,没有几个人能够招架得住,办案人员早已为嫌疑人准备好了招供的内容,嫌疑人只要按着他们的指示或者诱导去供述就可以少受皮肉之苦,如果不按着他们的意思来,不好好地证明自己有罪那就要遭到一轮又一轮的毒打,据说现在社会有一点进步:有的办案机关不打人了,改为其他折磨人的方式,比如几天几夜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总之,落在他们手里,几乎只有认罪才能早日脱离苦海。
办案人员为什么非得让这些人认罪而不是把工作中心放在搜集别的证据上面呢?这是因为他们依然遵循着几千年的有罪推定原则。这一制度从古至已经让太多的人蒙冤而死!办案人员抓一个人,一开始就已经先入为主地认为这个人就是罪犯,而且对此非常自信;并且深信没有人会主动承认自己犯罪的,只有大刑伺候才能撬开他们的嘴,严刑拷问就这样顺利成章地成为迅速侦破案件的捷径,命案必破的压力又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心理焦虑,理智地去思考案件的来龙去脉已经没有可能,办案中常有的惯性思维又从中作祟:不是仇杀就是情杀,不是情杀就是财杀,于是就去找受害者的仇人,就去找受害者的情人,就去找贪图受害者钱财的人。这样的办案方式、这样的办案理念,不大规模地制造冤狱几乎是不可能的。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不但要搜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搜集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有罪推定原则下(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际恰恰就是如此),办案人员不愿意花一丁点力气去搜集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可以说得过去的抓捕的对象,如果去搜集他无罪的证据,那岂不前功尽弃?于是抓进来就难出去,即使明知有错也要错到底,这样脸上也挂得住,也能够完成上级规定的“命案必破”。
眼下的中国,搜集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似乎更显迫切,但是这个恰恰是侦查人员最不愿意做的,法律也必须正视这一现实,也必须正视办案人员所处位置给他们的心理影响,所以,法律规定“也要搜集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几乎只是空话,是没有可能落到实处的。
那么怎么解决这一问题?很简单,那就是让律师去搜集这方面的证据,通过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确立律师有这样的权利,并且给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刑事豁免权,让律师放心大胆地去搜集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这样做,侦查人员也能从中受益,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让真正犯了罪的人受到追究,让无罪的人早见天日。
但是,众所周知的原因,现在的中国,做到这一点又是很难的。不过,我们要努力这样去做,通过各种力量促成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真正确立和落实,我们的各大传媒、我们的专家学者、我们的各级领导都应该使出自己的力量,让这一惠及所有人的制度早日出台。
不错,我们现在也有法律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是又有几个律师敢去调查取证呢?律师们调取的证据不是不被采信,就是被认定为伪证,于是,律师动不动就会受到公检法的威胁,律师动不动就会被抓去坐牢。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调查取证权,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只有让律师去放心大胆地调查取证,公安才能兼听则明,冤狱才能降到最低,人间才能多些太平。
避免冤狱,我们还得对侦查人员的审讯过程有所监督,靠监控录像是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的,除非审讯是在一个具有中立性的机构进行,同时监控设备的控制者也应该是一个不同于公安的独立机构,比如人权团体,只有这样,监控录像才能起到监控作用。
既然监控设备形同虚设,那就得另想出路?出路在那?在律师,审讯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公安人员对公民一旦采取强制措施,就应该立即告知他的家人给他请律师,并且要告知家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嫌疑人进行审讯,让律师准时参加。如果无法通知家属,就立即通知律师公益组织(非官方的),让他们派律师参与审讯,或者通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组织,让他们派出人大代表参与审讯(当然必须是真正的人大代表)。这样,有第三方参与的审讯肯定会是柔性的,肯定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办案人员心急火燎的暴力冲动,从而培养办案人员的理智和智慧,只有理智和智慧才能避免冤狱;只有能够反映理智和智慧的制度设计才能避免冤狱;只有能够让理智和智慧深入骨髓的法律,才能保证每个成为嫌疑人的公民不用被迫证明自己有罪,冤狱就没有出现的机会。
暂时地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很可怕,但是长时间地或者永久地让一个无罪的人承受罪犯本应该承受的灾难更可怕,“命案必破”本身就包含着暴力的冲动,其逻辑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这是非常虚伪的。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被怀疑成为实施过某项犯罪的人,所以,不要说冤狱没有落到自己头上就跟自己无关,任何一个无辜的人受到非法的和非正常的审判伤害的是所有无辜的人,每一个人都应该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努力来改变冤狱累累的现状,一个弊端丛生的社会或许只是因为一小部分人的恣意横行,但是一个进步的社会一定是所有公民共同努力和付出的结果。
本文没有颠覆政府或者煽动颠覆政府的意思,望国家安全部门不要小题大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