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一纸判决遮百丑,榆林中院实在高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0年05月30日
一纸判决遮百丑,榆林中院实在高
————评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案件二审判决
2010年5月28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超乎寻常的速度对近来颇受争议的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张继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避开法律适用的争议,充分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确认张继峰按照中央文件要求退股的事实认定角度搞定了此案,真可谓高明。此判决看似公平合理,顺应民义,但却是地地道道的部门保护主义,一纸遮百丑的判决。
张继峰笑了,三家法院笑了,县市党委政府笑了,煤老板开怀大笑。不知就里的网民也该笑了!何乐而不为啊!按照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他们都彻底胜利了!
张继峰积极响应了党中央的号召,及时退出入股煤矿,是模范遵纪守法的行为,虽然你自己都不承认,但是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了,你再也不用害怕党纪政纪处分了,更不用害怕被追缴巨额非法所得了!
两级三家法院你们也解脱了,你们没有袒护包庇自己的同事、同行、下级,你们是公正廉明的榜样。一审判决张继峰胜诉那是对法律理解的误差,法学界尚且争论纷纷呢,我基层法院法律水平有限,认识存在偏差,情有可原。神木法院也不用自责了,人家张继峰原本就按照要求退股了,这不,二审判决都确认了,不是你们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干警违法违纪行为,你们大可放心了,还省了为患抑郁症的干警请心理医生的麻烦呢!二审法院更是英明啊,《公务员法》、《法官法》禁止法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谁敢说不是管理性强制规范啊,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中级法院能够说他错了吗?其实你们都错了,人家张继峰本来就按照中央的要求按时撤资退股了,他不承认也得承认,不承认我就认定他撤资退股了,这是我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指定管辖没有错,涉及本院法官当然要回避,要求异地审理,我立案庭又不是政治处,不是纪委,我管他违纪违法做什么啊。张继峰,你虽然是我们的下级法官,我们不会包庇你,想赚黑钱没门,老子驳回你的诉讼请求,看你还敢申冤不成,再申冤让你本息全部没收,识趣点哦!
党委政府更该放下包袱了,你们没有干预司法,法院裁判确认的事实党委政府可不敢轻易更改,那可是最权威的结论,别想着没收人家那可怜的法官的卖房子、借亲友的钱了,财政可不少那区区一千几百万哟!少了个轰动全国的违纪法官的麻烦,省却了立案查处的麻烦,更不用为处理是否公正担忧了,更何况人家张继峰都快被逼疯了,还是刚刚死了儿子的可怜人啊!
煤老板,你真有种,吃定了张继峰,谁叫你这样大胆,当法官的入股煤矿发点小财就算了,还想借法官优势打什么官司,哪怕你把合同法研究的那样透彻,叫你在口水中淹死,黑了你一千几百万,网民还拍手称快呢!
二审判决果真无懈可击吗?否也!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规则。本案争议的关键事实是张继峰是否在2005年8月中央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从煤矿撤资退股。股权纠纷的关键证据是入股出资证明和入股协议,张继峰持有入股协议和缴款收据,他作为股东的身份和应享有的股权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作为被告,必须举证证明张继峰已经协议退股,并退还了出资,结算了收益。但是,被告仅有付款依据,那么付的什么款,为什么付款?是付的退股款吗?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不承认,法官你凭什么就认定那钱就是退股款呢?既然早已退股,为什么还要在2008年给张继峰300万感谢费啊,你钱多的烧包啊?法官你会这样慷慨吗?可能有人要说了,人家当事人二审都承认了早就退股了,一审张继峰是想利用法律漏洞多赚几个,现在看赚不到了所以不得不承认了。也许张继峰还真“承认”了,但是那是在网民的口水淹没下,在面临党纪政纪处罚的情况下不得不承认的哟,那是客观事实吗?答案不用猜了。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案件的判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我们不得不这样认为,二审判决完全是利用司法机关的优势地位运用司法技巧掩盖问题、回避矛盾、保护不法利益。如此一来损害的是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伤害的是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鼓励的是不讲诚信的恶行。二审法院面对沸腾的民情,试图迅速以司法技术化解焦点,保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可谓用心良苦。我相信,这里面应该没有权钱交易,但是否真正司法独立就值得考虑了。能站在平衡各方利益,避开各种矛盾和问题的高度,熟练运用法律技巧,没有一个有效的指挥棒恐怕是难以做到的。但愿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少一些这样的技巧,多一些这样的雷厉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