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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姗姗来迟的《侵权责任法》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0年07月16日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跨越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终于艰难面世的《侵权责任法》终于在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发挥作用,该法的实施将会在人们日常现实生活中产生深远的影响。《侵权责任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着支架的重要作用,使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为中国《民法典》的问世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侵权责任法》----总结了国内《民法通则》、散落在其他部门法中的司法解释、具体法律实践中的成熟理念精髓,借鉴了国外侵权法理论和实践,结合了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现实,是一部具有社会重要调节作用的法律。
社会秩序的首要内容是,确保个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社会秩序是个人和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如果社会秩序紊乱,个人生命难以得到保障,那么正义、个人自由等就无从谈起。鉴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侵权责任法》开篇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侵权责任法》中最重要的条款,当属确定过错责任原则的第六条第一款,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今后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绝大多数侵权案件确定了违法标准,社会成员和组织就会按照该法的指引,维系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体现的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而社会生活得实质就是其基本价值-----正义。历史一再证明,正义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正义。这一规定在部分程度上结束了实践中司法实践中同命不同价(据媒体报到的乡下人死亡赔偿金不及城里一条狗值钱)的法律诟病。但是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也有不完善之处——设置“多人死亡”的条件,这个条件显然是为了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措辞也模棱两可:采用“可以”---选择方式的多样性----而没有采用“应当”,“相同数额”的规定,也略显不清晰,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占多数的案件是盗用知名商标、打闹等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这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巧妙地协调行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即“你有摇手摆臂的自由,但请不要碰到我的鼻子”。但对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部分医疗损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则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如在动物致人损害等案件中,我国不像法国等国家采取无过错责任,而是采取适应我国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过错推定,这样既便于保护受害人,又使得致害人适当防控致害风险,以使以散养动物为主要财产种类之一的农牧民乃至养宠物的市民,有个合理的活动空间。在工伤事故、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民用核设施等高度危险责任和部分交通事故等领域,我国则实行更加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这是为了平衡高风险经济活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个人权益等利益,为了使相关活动者谨慎从业,同时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赔偿而确立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强调公共利益突出表现在改变现行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处理机制上。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主要原因是,法律设计中的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处理二元制(医疗事故赔偿低于医疗侵权)、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加上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较低(鉴定机关是医院的主管机关、鉴定专家是兄弟医院的医生等),病人或其家属乐意选择医疗侵权诉讼来维权。《侵权责任法》基于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效果差和医疗的复杂性等特点,遵循国际惯例,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对诊疗活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如医务人员有严重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则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
姗姗来迟的往往是经典,期待《侵权责任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