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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货物运输途中损坏究竟应当由谁赔偿?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0年09月04日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款是对买卖合同货物风险的基本规定,一般而言,货物风险的负担以是否交付为准。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风险,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风险。
        当然,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风险的其他负担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为了便于广大朋友了解和掌握风险负担的一些基本原则,邵亚光律师给大家总结如下:
一、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自提货物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所谓自提货物,就是买方自己负责货物运输,一般在卖方所在地交付货物。本案中,如果乙公司自己派车从甲公司所在地运回货物,途中遭遇山体滑坡,则风险就要由其自己承担,即需要支付甲公司货款。
三、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
所谓简易交付,就是货物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由买受人占有,这种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算完成了交付。此时,风险就由买受人承担了。比如本案中,如果甲乙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乙公司已经占有了货物,双方合同生效后风险就由乙公司承担。假如,货物由于发生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消灭了,风险就由乙公司自己承担了。
四、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目前有很多由卖方代办托运、邮寄的情况,一般而言出卖人办理完相关托运、邮寄手续后就算完成了交付,此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比如,运输途中损失,或者邮寄途中丢失等,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五、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转移,但是风险负担自货物交付时转移
所谓所有权保留合同就是,买方没有全部付清货款时,出卖人就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双方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但是,此时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货物,如果发生风险则由实际占有人也就是买受人承担。
六、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所谓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再寻找买家订立合同,此时货物正处于运输途中。如果本案中,甲公司采用这种方式,那么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由承运人直接送货至乙公司所在地,如果发生不可抗力,风险则由乙公司承担。
七、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情况分为两种:
第一、因试用而交付货物给买受人占有的,则;
1、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2、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买受人同意购买或者届期沉默,风险归买受人负担(这种情形类似于上述的简易交付);
3、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第二、试用货物并未交付买受人,且在买受人购买承认时仍然没有交付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实际交付时转移到买受人。此前均由出卖人承担。
八、一方违约在先的,如因买受人原因货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因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此后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邵亚光律师提醒大家,以上简单总结了货物买卖风险负担的问题,风险负担并不是孤立的,往往同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等一系列问题联系在一起,并且要结合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是一个专业的法律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以上仅仅是一般情况下的基本原则,实际案情往往错综复杂,不能生搬硬套,关键时刻应当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