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美国最新隐私案判决的联想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1年02月11日
律师田凤常向中国读者介绍说,美国最高法院2010-4-20受理的涉及公民隐私权的City of Ontario v. Quon一案, 2010年6月17日作出了如下裁定:“警局对其警官利用单位下发的BB机传输淫秽信息实施搜查的做法是合乎常理的、没有侵犯其隐私权。”
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致推翻了美国第九巡回法院作出的判决,加州的这一上诉法院曾指出:“警局阅读单位所有的电子仪器上的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杰夫俊根据宪法享有的隐私权”。
本案属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涉及美国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否可以延展到职务中的文字信息领域。
本案的裁定是加州Ontario市政府以及奥巴马政府的一个胜利。政府一再主张:在利用雇主提供的仪器进行通讯交流中不要指望什么对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在工作场合的普遍使用,本案一直以来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诸多的雇主告诉其雇员,其仪器的使用可能被监听。
本案的起因是,一名叫做杰夫俊的特警队警官和另外三名警官将警局以及阅读了他们的私人消息的警局首长告上了法庭。
杰夫俊诉称,警局侵犯了他的以及与其交换信息的人的隐私权。
警局辩称,杰夫俊利用其BB机交换了数以百计的个人信息,并含有大量的淫秽信息。
(早期报道)
著名知识产权律师田凤常介绍说,美国最高法院昨天(2010-4-20)受理了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本案的关键旨在解决利用公家发放的BB机传输/接受淫秽信息的警官是否仍然享有这样一个合理的预期,那就是,警官的上司是不应查看BB机所载的信息的。
本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案件的结果很可能为在工作环境中,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员工的私人函件、电子邮件、及其他与外界交流的内容等可依照宪法第四修正案得到隐私权的保护,这一重要问题,而确立一项新的宪法层面的法则。
案件中涉及到警官叫杰夫俊。公家发给他的BB机,他收发消息时公私兼顾。
警局有过书面规定,允许将公用的电脑等设备限量用于私人事务。规定还警告过员工说,电脑生成的电子邮件、函件等随时会受到监视、盘查。
2001年,当地市政府向警官(包括杰夫俊警官)发放BB机。警局重审上述适用电脑的原则同样适用与BB机。
尚不满一年,警局一主管告诉其警官说,不再对BB机所载内容实施监督,但公家承诺的月供以外的信息费各警官需自付。
警官杰夫俊至少3次信息费超值,不过每次均支付了多余的费用。
之后,2002年8月,BB机的报销程序有了变化。一改允许警官自付额外部分的规定,警局领导授权警局某部对那些超过月供的BB机电文字记录进行审查
审查发现,杰夫俊的BB机中载有大量与工作无关的信息,而且,有些通讯内容涉及与其女友之间的淫秽内容。此事被反映到警局内务部进行进一步调查。
杰夫俊警官的反应却是:将当地市政府告上了联邦法庭,称其享有一合理的预期,警官的上司不应查看BB机所载的信息。警局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在上诉案的审理中,美国第九巡回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其裁定指出,“因警局曾一度维持着一个并非书面的、针对文字信息的规定,允许其警官对….部分自行支付,因此,杰夫俊享有合理预期,既其私人消息属私密性信息”。
除此而外,上诉法院还指出:警局决定审查杰夫俊的文字信息内容是没有道理的。
第九巡回法院的这个判决决定就是美国最高法院目前要审理的内容所在
奥巴马政府作为当地市府的支持者也加入了本案上诉审的诉讼活动。奥巴马政府要求美国最高法官的大法官们推翻上诉法院对本案的判决。
2010年6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如下裁定:“警局对其警官利用单位下发的BB机传输淫秽信息实施搜查的做法是合乎常理的、没有侵犯其隐私权。”
田凤常律师认为,此案的结果势必会在美国引起强烈反响,他认为,此案甚至对中国的司法实践也会产生影响。
田凤常律师具有近30年涉外律师业务经验的中国律师,上世纪80年代曾就读美国哈佛法学院,并获哈佛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及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