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人咨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问题,但大家普遍对土地承包的程序和原则理解比较混乱。
农村土地承包的程序是由发包方统一发包(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承包方依法定程序签定承包协议后承包权生效。
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以上规定说明,一般情况下,农村耕地、林地等采用家庭承包方式,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以由本村村民以外的人组织和个人承包。
关于承包权继承的问题,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地,除林地以外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权外,耕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采用其他方式承包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权,且不限本村村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