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公益及其确认的标准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1年02月25日
在法学领域,公共利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无论在理论还是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均倍受关注。但是,对公共利益这样一个似乎是最为熟知的概念却一直是人言人殊。著名的社会功利学派代表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指的是这个社会中所有的人的个人利益之和。 社会法学派代表庞德将公共利益看作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的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由于各学者众说纷纭,理论界至今仍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但是,无论在宪法层面,还是在一般法律层面,“公共利益”均停留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层次,对什么是“公共利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性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不小的麻烦,首先,它使得宪法和法律的相关条款无法得到准确的执行;更有甚者,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因而导致了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和界定,也基本听从行政机关的意志,从而导致了现实生活中许多超越实际需求搞建设被冠之以公共利益,甚至开发楼盘也说成为了“公益”。 因此,必须对“公共利益”进行科学的界定。公益概念的抽象化,使得在法律上对它进行实体的定义存在困难。笔者认为,通过具体的标准衡量公益,或者通过法律列举的方式确定公益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衡量公共利益的标准,包括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或用价值指标、利益指标、实体指标与程序指标来衡量。当前,许多国家通过法律列举的方式规定哪些事项是公共利益,尽可能详尽列举公共利益的具体事项,以避免法律适用的尴尬和公权的滥用。例如日本的《土地收用法》第3 条列举了49种公共利益性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