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谈自身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年年都“清醒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1年03月14日
3月11日下午三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王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第八部份,即“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中,提到了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和不足。
他说,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还不够及时有力,针对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是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法治权威的自觉性不高。
三是一些法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四是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意见较大。
五是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同时,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谈存在的问题,既没有典型事例,也没有具体数字。设问一下,看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能让代表知晓人民法院系统存在的实际问题吗?
记得2009年“两会”期间,王胜俊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也是谈了五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有的法官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不足,在服务大局、保障科学发展上自觉性不高。
二是有的法官司法能力不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办法不多,一些案件审判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准确,不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
三是有的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对人民群众感情不深,工作不负责任,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以及对群众诉求冷漠、推诿拖拉现象仍然存在。
四是有的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不公,司法不廉,极少数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涉诉信访和执行难等问题还需要花大气力予以解决。
将这两年所作的工作报告一比较,我们就会发现,相同问题年年谈,但年年没改变。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仍象去年一样只字不提原副院长黄松有的腐败案。要知道,黄松有受贿案是在他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发生的。
在我的印象中,最高人民法院历年的工作报告谈问题都是“轻描淡写”。这可不是凭空乱说,有历年的报告为证。
我查阅了200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还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谈自身存在的问题时,年年都称“我们清醒地看到”、“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了。但我以为,仅自己“清醒”地看到和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哪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让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清醒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向全国人大代表所作的,要由全国人大代表来审议投票通过。只有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都知晓了,才能帮助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加以改正。
谈成绩不惜篇幅,谈问题则惜墨如金,这不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也是如此。
附:2003年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谈问题部份”的摘录,请注意“清醒”两字。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工作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是:一些法官素质不高,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少数法官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执行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案件审理时各种干扰仍比较严重;物质装备虽有改善,但仍有一些法院尤其是西部地区法院经费不足,装备落后,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缺乏有效措施。对此,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心,努力加以改进。
200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各位代表,我们在总结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缺点和问题:法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办案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各项法院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对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基层法院的基本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支持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我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跨地区的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的协调、对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的协管工作做得很不够,一些多年积累的矛盾尚未消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告状难”、“申诉难”和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的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民商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已成为一大“顽症”,执行乱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法官素质不高、能进不能出、青黄不接、人才断层的状况没有明显改善;少数法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教训极其深刻。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加大力度,竭尽全力逐步解决上述问题。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一是少数案件庭审不够规范,适用法律不够准确,致使裁判不公;二是少数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贪赃枉法,特别严重的是个别地方发生了高级法院院长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玷污了法官声誉,损害了法院形象;三是少数法官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差,对当事人摆架子、抖威风,相互推诿,偏听偏信,草率定论;四是少数案件存在执行失范问题,有的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当,超标的执行,甚至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对上述问题,我院负有审判监督不力,工作指导不及时,队伍协管不到位的责任。对此,我们将在抓好自身建设的同时,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道,共同努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人民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有的案件在审理中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不当,办案质量不高。二是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恶劣影响。三是有的法官审判作风拖拉,办案效率不高,存在超审限现象。四是有的执行行为不规范,有些执行人员随意决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导致执行不力。五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关心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六是一些改革措施还没有落到实处,有些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采取措施,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指导力度,切实予以解决。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裁判不公;有的案件办案周期长,超过法定审理期限;有的案件执行不力,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
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调节经济关系,实现案结事了的水平不高;二是有的法官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差,司法行为不规范,偏听偏信,主观断案;三是极少数法官和法院领导于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少数法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致使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不高,执行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法院廉政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甚至受到刑事追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一些制约和影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以及法官人才短缺、一些法院经费保障不足的困难依然存在。对于以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化改革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的工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的法官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不足,在服务大局、保障科学发展上自觉性不高。二是有的法官司法能力不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办法不多,一些案件审判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准确,不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三是有的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对人民群众感情不深,工作不负责任,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以及对群众诉求冷漠、推诿拖拉现象仍然存在。四是有的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不公,司法不廉,极少数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五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涉诉信访和执行难等问题还需要花大气力予以解决。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节选)——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还不够及时有力,针对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法治权威的自觉性不高。三是一些法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四是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意见较大。五是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同时,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