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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 作者:孙湖 时间:2010-12-29 17:11:31 点击查看评论 |
中国律师报1998年5月23日第4版《读者之声》
编辑同志: 作为律师我代理了一起销售无中文标识而被视为销售伪劣种子并被责令赔偿菜农损失的行政案件。3月20日内蒙古集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工商行政机关的法人代表未出庭,受委托的乌蒙地区的最有名气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但使人惊奇的是这名律师的代理文书中仅写着“特别授权”,对此我提出:这样的代理不符合法律要求。但法庭当时并没有 许我讲明理由则立即进行合议当庭裁定驳回我的意见。 我的理由是“特别授权”相对一般授权而言是一个抽象概念,是一个逻辑类别。“特别授权”之中的实体权利为多种而每一种都属于特别授权,享有一种实体权利的授权委托是特别授权,但不享有其它的实体权利;而享有所有实体权利的授权委托也是特别授权。二者的区别是在“特别授权”面前无法划分的。所以说一个特别授权委托书中具体享有那些权利应当——罗列清楚。否则将“特别授权”理解为所有的实体权利都享有的话就不符合法律专类文书应准确、规范的要求了。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因为这种不明确的授权,一旦代理人代为撤诉等,相反当事人又不认可,那么法院又如何裁决?因此,我认为,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中仅有“特别授权”这4个字还不够,还应将享有哪些具体权利罗列清楚,否则应视为一般代理。
内蒙古北方律师事务所 孙 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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