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公民举报控告信实务研究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11日
检举控告信
检举控告人:郑道兴,男,61岁,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系被检举控告人诉讼代理人。
被检举控告人:木兰县大贵镇人民政府(集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大贵镇。
举报控告事项:
1.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木兰县大贵镇人民政府(原主要负责人)于2009年11月23日,与任喜山续签50年《补充合同》索贿受贿问题;
2.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木兰县大贵镇人民政府(原主要负责人)于2009年11月23日,在与任喜山续签50年《补充合同》事件中,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基本案件事实:
1998年6月3日,原大贵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张凤才书记(因腐败问题已被处理)、朱学文镇长与张东来、任喜山签订一份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面积207.3公顷、承包费55万元(两年内交清,林木另行作价)、承包期限30年。”
2003年,大贵镇人民政府新任领导郑文明镇长经查账发现,张东来、任喜山拖欠承包费共计314540.00元,其实际占有林地面积超出合同面积达到112.3693公顷,对应另行作价的林木款分文未交纳。且大贵镇人民政府因与张东来、任喜山签订1998年6月3日合同,严重侵犯了郑道兴的合法权益。故此,同年将任喜山、张东来诉至木兰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此案,因原木兰县人民政府鲁县长特批,木兰县人民法院以大贵镇人民政府“超前”诉讼为由,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2006年4月2日,原大贵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高维章书记、王艳玫镇长,再次将张东来、任喜山诉至木兰县人民法院,请求支付1998年6月3日合同拖欠的承包费共计314540.00元、退还超出合同面积林地112.3693公顷,以及支付应另行作价的林木款。
2008年9月5日,此案原告方大贵镇人民政府诉讼代理人变更为郑道兴、郑吉文。其二人自行垫付大额资金,无数次往返于木兰县人民法院、大贵镇人民政府之间。多次请求木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结此案,并严正告知大贵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使“界外小班”早日回归政府,诉讼期间,不能与张东来、任喜山、第三人签订或为其出具任何损害、出卖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文书,更不能作出与本案相矛盾的任何行为。经郑道兴、郑吉文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此案引起了木兰县人民法院的重视。然而,就在郑道兴、郑吉文为此案作庭前证据准备时,木兰县人民法院贾军副院长对郑道兴说:“大贵镇人民政府已经续签了50年合同,这个案件开庭也是政府败诉,大贵镇人民政府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子。”
2010年6月22日,在郑道兴、郑吉文的强烈要求下,大贵镇人民政府将其于2009年11月23日,与任喜山家人续签的50年《补充合同》传真给郑道兴、郑吉文。
经对比审查发现,大贵镇人民政府在诉讼期间与被告任喜山签订的《补充合同》存在下列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问题:
第一、1998年6月3日合同,乙方主体为任喜山、张东来,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面积为207.30公顷,无四至,承包费为55万元,林木另行作价。
因该合同面积不实、拖欠承包费、林木未估价等原因,大贵镇人民政府已将任喜山、张东来诉至木兰县人民法院,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第二、2009年11月23日补充合同,乙方主体为任喜山家人,承包期限为50年(加上原来30年,共计80年),无承包面积数额,有四至,承包费为20万元,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
该《补充合同》,实际上是大贵镇人民政府放弃已向法院主张数十万赔偿的诉讼请求。由此,导致大贵镇人民政府已诉至木兰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拖欠承包费、退还多余林地、支付林木款的案件,无法胜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为调查了解大贵镇人民政府违法与被告任喜山续签50年《补充合同》的经过,郑道兴、郑吉文二位诉讼代理人,多次找到其原任领导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据原镇长陶永先(现任木兰县人民政府政法委副书记)反映,2009年11月23日与任喜山签订50年《补充合同》时,他坚决表示反对,并提出这份合同会给政府造成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且违反了政府与郑道兴及其家人达成的协议。因政府其他领导都同意,他不得不在《补充合同》上签字盖章。但陶永先书记告诉郑道兴,如果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他会配合说明情况。
综上所述,作为大贵镇人民政府的诉讼代理人,理应维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害。虽然,我没有掌握相关人员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书面证据,但大贵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充合同》,放弃已向法院主张数十万赔偿的诉讼请求足以说明一切。恳请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依法调查核实。
此 致
举报控告人:郑道兴
2011年7 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