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对“酒驾入刑”问题的思考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1年12月29日
醉酒驾车和在城区飙车,早已成为公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因醉驾、飙车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例近年来屡有发生,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码”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罚,司法界和公众一直呼吁必须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
于是关于酒驾的政策也就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如下: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广州、深圳、北京、等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他们将被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起诉,面临刑事处罚。正当人们在为“醉驾入罪”叫好之际,传来了最高法的声音。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的行为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人对酒驾入刑有以下个人观点:1、醉驾入刑的执法关键,在于使每一个醉驾者能受到一视同仁的处罚 2、法律是准绳,一旦付诸法律,就应严格执行,对于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和公共财产损失的 一 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法律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把握定罪条件,如对一些情节并 不严 重的醉驾,可以做治安处罚;3、对于法律解释中的“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词语如何界定,这种模糊地带如何避免被某些特殊人群钻空子,避免“因人而异”的判定,这是需要司法部门尽快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因此,在防范酒驾的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建议如下:1、司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制定的现实性和实效性;2、各级司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要依法判定,保证判定的公平公正性的同时,绝不宽待;3、各级地方政府要在全社会营造“绿色交通、绿色驾驶”的良好社会环境;4.媒体和群众要加强监督举报,使禁止酒驾成为公民责任的一种体现,形成和谐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