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洗钱罪与相关犯罪之间区别及定罪问题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2年01月17日
摘要: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三个罪名十分相像,但是在三者之间还是存在着细微的区别的,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法条竞合。本文旨在通过几种情况,表述一下他们之间的区别,以及在不同情况之下如何定罪。
关键词:洗钱罪 相关犯罪 定罪问题
洗钱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91条,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法条规定如下:“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从这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来,洗钱罪的定义应该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犯罪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312条,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之一。全文如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从这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349条,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之一。全文如下:“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从这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三个非常相像的罪。在主观方面都要求为直接故意,要求明知;在客观方面都是采取种种手段来“事后掩盖”类型的犯罪。但是,他们却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章节和众多的耐人寻味的细微区别。接下来,让我们来细细“品味”一下三者的区别。
一、从规定在不同的章节这一点看,在客体方面三者是不同的。“洗钱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可见,“洗钱罪”主要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后两者主要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二、从法条对于行为具体实施方式的表述看,在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方面三者是不同的。
由“洗钱罪”的表述,我们可以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表述为“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金融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也就是所谓的“金融化”的方式。即使第五项有“其他”的用语,但是之所以将该项和前四项并列,可以推导出该项和前四项是既相当又不同的情况,也就是说这里的所谓“其他方法”,虽然不是前四项所列的具体金融方式,但是也不能逃出金融方式这个框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行为方式表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这两个罪的表述中,并未明确采取的是金融化方式还是非金融化方式。但是从“窝藏、转移、收购和代为销售”这几个列举出来的行为方式可以看出来,基本上是一种比较低级的手段和常见的手段,而非像“洗钱罪”那样隐蔽和高智商化。即使有一个“其他手段”的规定,也只能推导出其是除了列举出来的手段之外的具有低级和常见手段特征的其他手段。
三、从上游的罪行种类上看,三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只能是这七类犯罪之中的一类或几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上游犯罪的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表述。“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则明确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一)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的时候,如何定罪?
当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的时候,还要结合行为方式问题去解决。
第一, 当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如果行为方式是金融化的行为方式的话,就是“洗钱罪”;
第二, 当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如果行为方式是非金融化的行为方式的话,就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 当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是肯定不会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之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如何定罪?
当上游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时候,仍然要结合行为方式问题去解决。
第一,当上游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如果行为方式是金融化的行为方式的话,就是“洗钱罪”;
第二, 当上游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如果行为方式是非金融化的行为方式的话,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 当上游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是肯定不会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三)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等七类特定犯罪” 之外的犯罪,如何定罪?
第一,当上游犯罪是 “毒品犯罪等七类特定犯罪” 之外的犯罪,肯定不定“洗钱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二,当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等七类特定犯罪” 之外的犯罪,如果采用的是“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那么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否则,在理论上一般被认为成“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而是被评价在了前罪之中。
参考文献:
1、 刑法学关键问题. 陈兴良.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9月
2、 规范刑法学(第二版). 陈兴良.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7月
3、 刑法学.曲新玖.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