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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西城区律师进社区法制讲坛青少年专题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2年02月08日
前言:各位在座的同学、家长、老师,大家新年好!很高兴在这里认识大家。现在的孩子都很聪明,都享受很好的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前途都是一片光明,我们不但要学习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各种职业技能,也要了解与掌握法律,这将有助于我们把握哪些行为该做,哪些行为不该做,做了不该做的行为,就会遭致不必要的麻烦,这种麻烦,轻则影响我们一阵子,重则影响我们一生。今天讲解的法制课都与我们的生活很贴近,也好理解。大家都知道,法制的重要性,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有关,是我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都必须认真遵守,也靠它来维护我们的权利。守法,你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将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的几个案例告诉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者告诉我们该怎么样去做。
   
1.未成年人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案例简介:
丁某,男,17岁,系某部队新入伍的战士。去年430日晚,丁某在本连举办的露天舞会上见到隔壁连队的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舞会散场后,丁某便潜伏到徐回宿舍的必经路上。当徐行至路口时,丁某窜出堵住徐的去路,并抓住徐的胳膊欲拖往僻静处,徐不从,紧紧抓住路旁电线杆呼救。丁卡住徐的脖子并威胁说: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时因有人路过,丁某松手逃离现场。徐随即报案。
  审理结果:
某市基层法院依法判处丁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
  律师的话: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已经开始实行刑法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客观上的行为。没有得逞是指没有完成犯罪。本案,丁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施强奸妇女的行为,但由于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过而没有完成其预定的强奸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达到了既遂,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毕竟没有达到既遂,所以,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吗?
  案例简介:
李恩,男,29岁,系某运输公司的货车司机。一天傍晚,李恩驾驶130货车去采购货物,由于违章超车、车速太快,将顺行的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曹某撞伤。李恩见天色已暗,车辆稀少,便将曹某拖到路边树丛中,后逃离现场。哪知,这一切被正在树丛中玩耍的9岁男孩田亮亮全部看在眼里。案发后,检察机关要求田亮出庭作证。
  律师的话: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本案田亮亮目睹李某肇事的全过程,因而有作证的义务。为保证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如果某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但对其所感受的案件事实却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则可以作证人。年幼的人,能否作为证人,应视其智力发展状况,判断其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本案中,田亮只有9岁,但如果对目睹的事实能正确表达,能辨别是非,则应该肯定他的作证能力,允许其作证。
 3.未成年人发现犯罪事实有义务报案吗?
  案例简介:
王波是某市实验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今年10岁。54日下午3点左右,王波放学回家,路过街心公园,发现在一座假山的背后有一位老爷爷躺在地上,王波便上前搀扶,哪知老人双眼圆睁、牙关紧闭,一动不动。再瞧印堂发黑,王波感觉不好,便报告了就近的派出所。后经侦察勘验,发现老人系被人毒死。
  律师的话: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为任何犯罪都是对国家、单位安全和利益的破坏,是对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所以,未成年人发现了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报告司法机关。本案王波正是很好地履行了这一义务。
4.未成年人程某毁弃他人信件,构成何罪?
  案例简介:
程某,男,16岁。程自小喜爱集邮,千方百计搜罗邮票。一次他发现信架上有一封信的邮票非常漂亮,只可惜不是他家的信。几经犹豫,程某还是把这封信拿回了自己家,撕掉邮票之后,便把信扔掉了。第一次尝到了甜头,程某便一发不可收。他不再满足于自己家所在大院的那几封信,而是窜遍周围的所有大院。有时,趁人不备,还溜进机关、学校。程某采用此种方法,积攒了200多枚精美邮票。
  律师的话: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中,程某为非法获取他人邮票,毁弃信件200多封,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小学生秦某因学习成绩不佳,其父经常对其打骂、冻饿,这构成犯罪吗?
  案例简介:
秦某,男,12岁,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秦某的父亲是一名装卸工,虽然文化不高,但一心希望儿子能出人头地。所以对秦某的学习要求非常严格。可是,秦某贪玩好动,智力水平中等偏下,因而成绩平平,便经常遭父亲的打骂。几次冬天,秦父为惩罚儿子,竟然让秦某身穿单衣站在冰天雪地之中持续3小时以上。秦某因精神长期处于恐慌中,又经常吃不饱饭,从1997年初开始生病,秦父认为是小孩子装相,迟迟不给治疗,直到19974月,秦某的病情出现危急情况时,才被送到医院。
  律师的话: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中,秦父为惩罚儿子,经常对其打骂,不给吃饱、有病不给治疗、使其在雪地中受冻,使秦某在肉体和精神上均受到摧残,完全符合虐待罪特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自己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起诉讼;但如果虐待行为引起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再是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主动追究。

6.中学生偷自家钱算犯罪吗?
来源:《法制日报》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父母都是做生意的,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学习不求上进,后来发展到经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来往,几乎每天都 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之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并批捕,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部分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


一、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1、犯罪数量不断上升
近几年来,对双抢两盗案件的统计分析,未成年人参与双抢两盗犯罪的数量增多。未成年人参与该两类犯罪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学生犯罪。这些学生,既包括在校生,也包括刚刚毕业的学生和因违法犯罪而被开除的学生。
2、共同作案、结伙作案、团伙作案较为突出
近年来,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成人化色彩增加。有组织犯罪增多,尤其是团伙犯罪和共同犯罪比例直线上升。有的学校甚至产生了学生帮会,学生中也有老大。 3人以上结伙进行的共同犯罪案件为数甚多。
二、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增加,是各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原因有:
1、学生法制意识淡薄,心智不成熟,或为追求享受、或为寻求保护,或出于讲义气或泄愤报复容易,或受到他人的唆使或者好奇心的驱使,走上犯罪的道路。由于学生有好交)友、好胜和好动的心理,有的学生喜欢拉帮结派,一旦和不良青少年为伍就很可能下水。也有的学生为了不受其他学生欺侮,而加入到不良少年团伙中寻求保护。有的成绩较差的学生不安心学习,经常旷课,结识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从而走上邪路。有的学生贪图享受,羡慕别人的高消费,于是不该伸手时却伸手,导致盗窃犯罪成为各类校园犯罪之首。有的甚至铤而走险,发展到抢劫学生和其他公民。
2、家庭缺少温暖,家长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或过于溺爱,或者是家庭生活困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79年以后出生的学生普遍是独生子女,受到家庭的宠爱较多。而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如果把这种关爱变成溺爱,对孩子明知有缺点也不纠正,就会培养子女的任性、骄横等不健康的心理。有的家庭则采取打骂等不正确教育方法,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从而脱离家庭的监管,有的夜不归宿到处游荡,有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还有的家庭父母离异后,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走向堕落。
3、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法制教育流于形式或是缺失,对于差生的转化工作不重视。现在虽然强调素质教育,但分数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学生乃至教师的前途。一部分教师对学生成绩的关心有加,而对学生个人品德有所忽略。表现在对差生放手不管,缺少必要的关心,对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也不了解、不研究。有的学生因此自暴自弃,直到他们犯罪了,老师才如梦方醒。而且有的学校不重视对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学生不学法、不懂法,当然也不会有知觉守法的意识。
4、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使学生无所适从,不良社会环境的污染严重。青少年学生辨别能力相对较差,但模仿能力强。从对犯罪学生的统计情况看,他们绝大多数都是网吧、电子游戏室、发廊、舞厅的常客,由于他们的模仿能力强,受黄色、暴力、色情等内容的书刊音像影响较大。有的是没有钱打游戏就去偷,也有的学生生理成熟而心理却未成熟,在黄色录像的引诱下很容易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