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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取款机内拾遗一千元 不当得利被判三日还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02日
中国法院网讯 (李淑军) 11月27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不当得利案件,判令被告赵某将在取款机内拾得的一千元人民币返还给原告刘师傅,并承担诉讼费。

  原来在今年9月27日晚上10时许,刘师傅在银行取款机取款时,刚好朋友打电话过来,在取款一千元的操作程序完成后,他拔出信用卡接听着电话离开了,但是,一千元现金却遗忘在了取款机内。

  电话接听完毕,刘师傅将手机放入口袋时,下意识的去摸刚取的钱,这才记起钱还在取款机内,急忙掉转身,赶到时与从取款机处出来的赵某相遇。刘师傅冲进去,取款机内空空如也。刘师傅追上赵某询问时,赵某摇摇头迅速打的走了。刘师傅觉得蹊跷,这会儿没看见其他人,怎么钱没了。他也急忙打的跟在赵某车后,赵某下车到家后,刘师傅好言相请的士司机陪同找到赵某,此时赵某虽然认可了此事,但他说无证据证实这一千元属于刘师傅。

  第二天,刘师傅找到取款机所属银行,申请调出自己的取款记录和监控录像,证实了自己在昨晚10时许取款后未拿出那一千元现金,钱被随后而至的赵某取走了。刘师傅再次找到赵某,但赵某坚持己见,两人不欢而散。刘师傅无奈只好诉至法院。法官根据银行监控录像,刘师傅的取款记录,以及的士司机的证言等证据,认定赵某拾得的一千元属刘师傅遗忘的,赵某拾得系不当得利,遂判决赵某在三日内将一千元归还刘师傅。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