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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强悍”女房客毁约又“劫”物 被判赔付5万元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5月24日
租房两个月余就不辞而别,临走时还将房东屋内的洗衣机、微波炉等物品搬走,房客程小姐的举动着实让人有些看不懂。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房客程小姐应支付房东唐先生违约金及遗失物品折价款共计5.2万元。
【案件回放】
2012年8月中旬,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唐先生与程小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唐先生将自己长宁区黄金城道上的一套房屋及车位出租给程小姐,租期一年,租金每月2.3万元,租赁保证金(押金)4.6万元;若承租方中途擅自退租,应按月租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附件列明了房屋内家具、家电清单。签约当天,唐先生即将房屋交给程小姐,程小姐也如约支付了押金。
然而仅仅过了两个月,同年10月下旬,唐先生接到中介公司电话,说程小姐已经搬离所租房屋并且已将钥匙交给中介公司。听到消息唐先生感到有些意外,第二天到出租屋一看,唐先生更是吓了一跳。原来,程小姐不仅搬走了她自己的东西,还将屋内唐先生的洗衣机、微波炉以及厨房用品等都带走了。唐先生感到有些不可思议。经交涉,程小姐发给唐先生这样一条短信:“洗衣机、微波炉我去买新的给你。有些东西我承认我是扔掉了,我把我买的自己个人厨具也拿过来给你吧。”但之后程小姐并未按照短信中说的去做,唐先生也没有把押金退给程小姐。
2013年1月,唐先生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程小姐支付违约金4.6万元,返还洗衣机、微波炉等被程小姐拿走的物品,或折价赔偿11928元。唐先生将程小姐告上法庭后,程小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先生返还押金4.6万元。
法庭上,程小姐承认搬家时带走了唐先生的洗衣机和微波炉,而且已在搬家时丢失,愿意赔偿唐先生1000元。至于唐先生说的电饭煲、饮水机、餐具等其他物品,程小姐表示并不存在。程小姐说,自己因为工作原因与唐先生协商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由于唐先生表示没空过来签协议,所以才将房屋钥匙交给了中介公司,并结清了水、电、煤费用。因此,租赁合同是双方协商解除的,她并没有违约,不同意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程小姐应向唐先生支付违约金4.6元,并偿付遗失物品折价款6000元;而唐先生则应将4.6元押金退还程小姐。
【以案说法】
该案中,程小姐承租房屋仅两个月余就因个人原因搬离房屋并将钥匙交给中介公司,客观上导致租赁合同被提前解除,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月租金的两倍向唐先生支付违约金。同时,手机短信等在案证据表明,程小姐在搬离涉讼房屋时确实遗失了洗衣机、微波炉和其他一些物品,程小姐也表示了赔偿和弥补的意思,法庭酌情确定程小姐应赔偿唐先生6000元。
有权收回保证金,但同时须支付违约金,程小姐的官司不是白打了吗?从最终结果看,程小姐的“押金案”确实白打了。但从法律关系分析,由于租赁合同没有约定以没收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而且双方就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另有诉讼,因此,在不涉及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如何负担的前提下,仅从租赁合同对押金的约定而言,程小姐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庭予以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二)合同解除;
……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