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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农民长期在城镇务工遭到人身损害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18日
      随着经济的发展,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到城镇务工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目前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对于残疾(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一般根据户籍情况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进行相应计算,有时会出现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相同赔偿金却大不相同的情况。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残疾赔偿金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相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方面,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户籍情况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目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往往相差较大,适用不同的收入(或支出)标准在最终的金额上会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出现城镇居民的赔偿比农民居民高得多的情况。
    本人认为,对于在城镇务工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具有农村户口的当事人,其所受人身损害而要求赔偿时,可按照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其依据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其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其经常居住地。当事人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关标准计算。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6年下发的《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因此,在城镇务工的具有农村户口的当事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如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应提供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合法暂处证明,和其一年以上工作或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于所居住城镇的工作或收入证明,以利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