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义气前妻念旧情借车 无良前夫借情夺财
作者:孙新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28日
常言道:夫妻不成仁义在。原告黄梅梅怀着这样的仁厚之心对前夫李晓辉的求助都一一帮忙,特别是其前夫多次向其借用小轿车,她每次都慷慨地出借,然而她那无良的前夫却借着前妻的仁厚之心起了歹意,竟然趁着借车的时候偷配车钥匙,欲将前妻的小轿车占为己有。因此,原告黄梅梅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将前夫李晓辉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梅梅与被告李晓辉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1月1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11年6月份购买了一辆桂RHM666号丰田牌小轿车。被告曾向原告借过该车使用,用后都能按时归还。2012年6月初,被告李晓辉欲向原告借车,但原告没有答应,被告就用偷配的钥匙将原告的桂RHM666号丰田牌小轿车开走。原告当时认为,被告会念及原来的夫妻情份将车还给原告,故一直没有报警。经原告多方联系被告,均找不到被告,2012年8月份后连电话也联系不上,原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1月份,贵港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在第三人李云处找到原告的桂RHM666号丰田牌小轿车,并将该车扣回城北派出所。经核查,被告李晓辉开走原告的桂RHM666号丰田牌小轿车后,于2012年6月28日向第三人李云借款人民币7万元,双方订立了抵押借款合同,被告用桂RHM666号丰田牌小轿车作为借款抵押物,并将该车交给第三人保管。第三人李云以该车系被告向其借款的抵押物为由,不同意将车还给原告。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从公安机关领回桂RHM666号丰田牌小轿车。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担保部分无效。
法院认为,桂RHM666号丰田牌小轿车属原告的个人合法财产。被告在向第三人李云借款时,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该车开走并交给第三人占有,其性质应为质押。被告及第三人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用原告的桂RHM666号丰田牌小轿车作抵押(质押),但没有取得原告的委托或授权,原告亦没有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且该车的行驶证还是原告持有,因此可以认定该质押未经原告同意,该抵押借款合同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故被告与第三人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抵押(质押)担保条款无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晓辉与第三人李云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用原告黄金梅的桂RHM666号丰田牌小轿车作借款抵押(质押)的担保条款无效。
(以上人名均系化名)